还有广西的貌似丢了300吧,那我可以说我也丢了不是么,学校怎么有这样的保卫科啊

更新时间:2019-06-19 20:47:41人浏览
问题描述:
我是一个大学的大学生,我们一个宿舍总共有六个人,其中三个都是西安本地人,我和另外两个人都是外地的,我是黑龙江的,其他那两个是河南和广西的。我们三个平常周六周天几乎都在宿舍里。然后寝室半年前就丢过900,说报警后来她们没报,我和她们几个关系不是特别好,吃饭都不在一起,和别的宿舍人关系不错,然后他们有人就认为是我拿的,当时宿舍关系很僵。??????后来前几天又闹这出,河南的丢了1500元,还有广西的貌似丢了300吧,然后河南的终于报警了,一开始以为是报警,后来是我们学校的保卫科!!!然后分别问话么,东北人么,脾气不好,性子直,我平时都和她们没有太多交集,根本不知道她们钱什么的问题,然后那个保卫科的就和我说了不下20遍说什么诚实交代就可以从轻处理,感觉就真像是我偷的一样,然后我就说嗯,我知道,那咱们就验证指纹就行了,我也不知道该说什么,平时不和她们在一起,和没交集啊,根本不知道。?????今天下午保卫科的人就和导员说了,说什么我嫌疑最大,我特别生气,我觉得这是对我的伤害,要是这件事情就这么算了的话我的形象岂不是没有了,我是个好孩子,从小到大都没遇到过这样的事情,一个寝室就我没有丢过钱,就都怀疑我,那我可以说我也丢了不是么,谁都不知道到底丢没丢么,除了1500和300的这两个同学,其他三个人丢的时间都很长了,估计查不出来了吧,这下子可好一下子全都认为是我。????不说同学,就保卫科的人,没有证据就和导员说我嫌疑最大什么的,如果最后真的报警了,并且查出来不是我的话,我可不可以告保卫科的人诽谤我,真心很生气,学校怎么有这样的保卫科啊,还问我谈对象的事情,我谈对象管他什么事情,这和这件事情无关吧,要是不报警的话那就断案了呗?没有证据就在导员面前说我最可疑,谁在外地读书都不容易,我寒暑假才能回家,我家里也不缺钱,连什么银行卡记录都没看,他凭什么认为是我,真心受伤,觉得无助还有广西的貌似丢了300吧,那我可以说我也丢了不是么,学校怎么有这样的保卫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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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概念,审判实践中,一般将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界定为学生因在校期间受到人身伤害而引发的案件。根据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七条的规定,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为“学生在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就读期间,因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正确履行教育管理保护职责而遭受人身损害所引发的案件”。   其中,关于“学生”的范围,应当是在学校学习的学生,包括中小学学生,也包括幼儿园的儿童(幼儿园的儿童虽然不是在校学生,但由于其是未成年人,理应视为在校学生受到特别保护)。对于在校大学生,《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所以,在校就读的全日制大学生也是这里所称的“学生”。 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归责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   在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学校应当如何承担责任,也就是学校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是司法实践非常关心的。如前所述,人身损害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侵权的一种,《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学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公平责任原则   在审判实践中,还存在一些学校和学生都没有过错的案例,如果完全依赖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归责,那么学生的利益就不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因此,笔者认为,除了基础的过错责任原则之外,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确定学校和学生之间的责任分担,对学生采取倾斜性的司法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确定了公平责任原则。所谓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各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实质是在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没有过错、因而都不承担过错责任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2019-06-19 20:3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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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1、孩子之间根据过错承担责任,学校没有尽到管理义务的,需要承担责任。
2、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需要增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具体金额需要结合伤残等级、户籍居住、住院情况、家庭情况等确定。
3、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索赔。如有疑问或需法律帮助,可来电咨询或预约面谈。
2019-06-19 20:3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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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这里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犯诽谤罪,被害人告发的,法院才受理,否则不受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例如,因诽谤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当地群众公愤的;诽谤外国人影响国际关系的,等等,如果受害人不告诉或不能告诉,人民检察院应提起公诉。
诽谤造谣损毁他人声誉这类案件是刑事自诉事件,意思就是如果您想要解决这个事情要向法院提起上诉,因为这种案件公安机关是不予处理的。而且您的声誉并没有造成过于严重的后果的话,取证就只能靠自己了,例如周边居民的反映等证明录音。
取得证据后提交相关资料给当地法院,然后就是走法律流程,但可以事先与侵权人争取协商一下。
2019-06-19 20:4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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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证的方式和种类: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音像制品及视听资料等。符合情节严重的要件就可以起诉。犯诽谤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需要从诽谤的构成要件中取证据。
诽谤的构成要符合下列要件:
  
1、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2、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3、诽谤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对一般诽谤行为需要年满16岁,16岁以下是限制民事责任能力人,同时16岁也是刑事责任年龄。16岁以下的人有诽谤行为,其监护人有赔偿责任。
  
4、诽谤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
2019-06-19 20:4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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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建议您报警或者找学校的保卫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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