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2015年买了某小区的商品房,还是7万5,交房的时候抵扣税和物业维修基金

更新时间:2019-05-30 21:10:24人浏览
问题描述:
我们在2015年买了某小区的商品房,地下储藏室和车位。 储藏室的合同上明确写着是36.97平方米,但是去年年底被告知,储藏室的得房率只有40%,这个销售方在签合同前后都没有提及过,储藏室按照合同金额购买实际大概付了7万还是7万5,现在说补贴我们,唯一的选择只能签一张协议,按照他们的算法补贴2.5万的券,交房的时候抵扣税和物业维修基金我们在2015年买了某小区的商品房,还是7万5,交房的时候抵扣税和物业维修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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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所以,目前多数商品房在销售时,开发商和购买者都会在合同中约定专门用来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通过出租、出售或附赠等方式,约定其归业主专有或专用。
在这种情况下,不宜一概认为车库、车位归业主共有。
只有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车的车位,才属业主共有。即使是业主共有的车位,收取一定的停车费也是合理的。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物业公司接受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有权对车辆在小区内公共场地或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的停放进行管理和收费。收取的停车费按照物业公司与业主大会达成的协议进行利益分配。
实际上,物业公司并不是收取停车费的主体。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决定收取小区停车费的权利主体是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只是受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对业主停车进行收费,因此,也就不存在合不合法的质疑。
如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因此,社区居民委员会也是决定收取小区停车费的权利主体。
物价部门:必须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小区停车位可以收费,但并不意味着可以自由收费。
收费必须取得市物价部门的允许,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停车费的收费标准,应根据《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三种定价形式。
其中,住宅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具体定价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保有量和停放服务供求关系确定。
2019-05-30 20:4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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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维修资金的收取比例按照购房者从开发商处购买房屋、办理产权过户时按照总房价2%~3%或每平方米100至200元的标准缴纳至物业所在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维修资金的具体收取标准由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2、房屋维修资金,用于房屋保修期满后房屋主体结构、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工程。 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分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公共部位是指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公共设施设备是指房屋及相关配套区域内、由业主共同拥有并使用的上下水管道、电梯、外立面、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和其他共用设施设备等。
3、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第十三条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2019-05-30 20:5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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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预期利益是建立在合同得到履行的基础上,他不是已有财产的损失,而是未来预期可获得的利益。
让当事人对其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损失负责,必然使其承担的风险与取得的利益不相对称。
2019-05-30 21: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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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预售商品房的风险有哪些?商品房预售是我国目前房地产转让的一种最主要的买卖方式,虽然国家近来出台了一些规范商品房销售的条例、规定及司法解释等,但在商品房预售中仍存在着很多问题。  
一、购买预售商品房的风险  
(一)商品房预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具有欺诈性。  开发商往往夸大其辞,将在建房屋描绘成世外桃源,以吸引更多消费者与之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但当房屋竣工后,经常会出现实际交付的房屋质量、面积、环境、设施与原介绍的文字材料、广告宣传相去甚远的情况,这时购房者往往已支付了房价款,变得非常被动和无能为力了。  
(二)交易标的不确定,购房者风险大。  在商品房预售中,因在建工程的建设工期长,交易标的有许多不确定因素,因而买期房的面临的风险比一般买现房的大得多。例如开发商预收了购房者房款后,由于各种原因,致使所建项目不能继续进行,甚至停工,给购房人造成巨大损失。有时购房人在交付了首期房价款后,个别开发商会以种种借口提出后期的房价款要涨价,甚至要求已经付过首期房价款的要重新加价等,使购房人无所适从。  
(三)商品房预售合同猫腻多。  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只取得一种期待权,并未真正获得房屋所有权,因而常见开发商将一房多售,或将已售出的房屋再行抵押等合同欺诈行为。  开发商开发商常利用事先拟定好的补充协议和合同附件损害购房人利益,在补充协议和合同附件中约定不公平、不平等条款以免除其责任、加重购房者责任、排除或限制购房者主要权利等等,加之购房人法律知识欠缺,很少有能力对签约进行讨价还价,不可避免地损害到自身利益。  
(四)利用购房人信息有限预售产权上有瑕疵的商品房。  例如开发商将企业自管房屋以低于市场价向社会公开发售,购房者最终只能得到部分产权房屋。某些乡村或郊区单位擅自将集体土地进行开发,或有些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乡、村合作,由乡、村出土地,开发公司出资建造商品房向社会公开发售。购房者最终得到的“产权证书”往往是村民荣誉证或乡里自制的房屋产权证书。  
二、购期房怎样避风险,如何购买预售商品房?  预售的商品房一般会比现房的价格低,但同时与购买现房相比也有一定的风险,购买预售商品房要注意下面一些问题:  
(一)开发商的信誉、实力和对物业管理的承诺很重要,购房人看房地产广告时,一定要看广告中有哪些是值得信赖的企业。如果您对广告中列出的开发商或其他参与项目单位都不了解,别轻易购房,先了解一下再说。  
(二)购买预售商品房要选择好时机,而且不要一次性投入全部购房款。  
(三)注意周围环境,并核实之后,才可谨慎购房。对于开发商精心选取的这个园、那个苑,不要被迷惑,不要主观或被误导以为某某花园,那可能错了。  
(四)看清价格。购房人应弄明白是均价还是起价,如果是起价,是楼盘房屋的最低价格,而实际价格,会因楼层、朝向、户型以及施工进度而增加。当然没有人买,也会下调。还要弄明白是美元还是人民币,部分外销房是以美元标价的。要看清价格。  
(五)不要盲目相信户型图。户型图对购房人有吸引力,但是您可别被它迷住,亲自去看看,因为有的户型图比例明显不当,感觉上会比实测中空旷,不要把效果图当成实景图,否则会失望。  
(六)目前房地产广告中都登有项目的优势与优惠。却从来看不到该项目的弱势与弱项。聪明人您得想想是真是假,别被什么机不可失之类的优惠所迷惑,购房人更别为这优惠而心动,那一小点优惠对大量的购房款来说算个啥,千万别为蝇头小利,将老本栽进去。  
(七)谨慎对待按揭贷款。购房人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选择付款方式,很多广告中都会标明按揭哪家银行、多少年、几成,您向专家咨询一下贷款政策和知识,然后仔细算算,哪种方法合算。
2019-05-30 21: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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