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写字楼中的两间,但是并没有给对方房屋产权证明,能否以没有房屋产权证为由说明此房屋现在

更新时间:2019-06-11 08:21:09人浏览
问题描述:
事情比较麻烦,经过是这样的: 我们公司以前开发过一栋写字楼,2007年的时候有位客户王先生与我们公司签订了一份购房意向的协议书,购买写字楼中的两间,协议书中暂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房款支付方式、时间等。 2007年,我们公司将房屋交付王先生使用,当时写明的是“入住”,但是并没有给对方房屋产权证明,实际上现在也没有办理下来,因为竣工备案没有完成,不过应该今年年底就能办理完毕。 2008年,我们公司同王先生签订了《商品预售合同》,双方约定房屋2010年9月份前交房,同时预售合同上约定双方以前所签订的协议作废;同时约定了对方房款支付方式为贷款支付,我公司承担为对方担保的责任和其他手续。 现在问题就产生了,因为我们公司竣工备案没有完成(但房子早在2007年就可以用了,上面也说过了)没有办法为王先生办理下贷款来,而王先生因为贷款责任不是他的,他也不着急。我们公司和他交涉,看他能否采用其他方法支付房款,对方不予理会。 一方面,我们公司拿不到房款,另一方面王先生没有支付全部房款且将房屋出租(我们公司给对方客户提供资料办理营业执照),,这样,公司就觉得不平衡了,想让对方交部分租金。 请问,1:现在我公司是否可以收回此两间房屋?因为前面我们已经为王先生办理了入住手续,能否以没有房屋产权证为由说明此房屋现在还是我们的。 2:如果我们不能收回房屋,是否能够收取王先生适当房屋使用费? 3:如我公司强行收回房屋,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4:王先生认为我们公司与其已经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屋就已经是他的了,还给我们发了份律师函,表达了此意思,是否如此? 非常感谢!购买写字楼中的两间,但是并没有给对方房屋产权证明,能否以没有房屋产权证为由说明此房屋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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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证书有什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屋权属证书主要有下列规定:


1、房屋权属证书由建设部监制。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各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组织,统一由北京印钞厂证券分厂印制。


2、房屋权属证书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未设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市、县,暂由入民政府作为发证机关,并委托下属房地产管理单位具体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工作。


3、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下列情况的,房产权利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新建房屋;房产权属转移(买卖、交换、赠与、继承析产、划拨、转让、判决等);房产权利人更改法定名称或者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发生变化,房屋部分改建、添建、拆除、倒塌、焚毁使房屋现状变更;设定他项权利(房地产抵押权、典权等);房屋或者土地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


4、各直辖市、市、县房屋产权发证机关必须在建设部注册,未经注册的单位不得发放房屋权属证书。


5、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于1998年1月1日开始启用全国统一的房屋权属证书,(经过特殊批准的除外),其他市、县可陆续启用,最晚延期至1998年7月1日,房屋产权发证机关在启用全国统一的房屋权属证书之日,同时停止发放旧的房屋权属证书。


6、实行房屋和土地统一管理,发放房地产合一权属证书的城市,房地产权属证书暂且由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报建设部备案。

2019-06-11 07:5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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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遗嘱公证需要首先到人事部门开亲属证明,再到公证部门进行公证。在公证进行之前,首先需要准备公证所需材料和公证费用。
  
一、办理遗嘱公证需要的材料
  
1、权利证明(房屋产权证、发票等表彰遗嘱人拥有所有权或者他物权的证明材料);
  
2、遗嘱人的身份证明、户口本;
  
3、房屋遗嘱的话需要购房协议和购房发票;
  
4、单位人事部门开得遗嘱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一般公证处有准备的格式,可以向公证处索取之后,按照要求请单位的人事部门填写、盖章。
  
5、精神诊断证明。70岁以上的老人需要到县级以上的医院开具精神诊断证明,证明遗嘱人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办理遗嘱公证程序
  
1、准备好权利证明、遗嘱人的身份证、户口本、房屋的购房协议和发票到公证处咨询,向公证处索要亲属关系证明和介绍信(做精神诊断只用)。
  
2、到单位人事部门开具亲属关系证明,写明亲属的具体情况,没有子女的还要注明没有收养过子女。
  
3、70岁以上的老人需要到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精神状况的证明。一般有相应业务部门的医院都可以开具,专科医院最好。在医院需要先由门诊大夫问明遗嘱人的基本情况,之后到心理测查室做相应的检测。最后回到门诊大夫处开具证明。
  
4、到公证部门进行公证。70岁以上的老人需要录音。根据需要制作公证
2019-06-11 08: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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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手续,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实施拆迁: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1、双方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办理证据公证
  
2、双方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2019-06-11 08: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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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商品房产权初始登记:
  凡由开发商新建商品房,在房屋竣工后3个月内,开发商应持相关资料向成都市房屋产权监理处申请办理商品房产权初始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凭证销售。办理该登记应提交如下资料:
  
1、书面申请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规划)
  
5、面积测量报告及总平面图
  
6、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件)。
  特别提醒的是,经办人应持法人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到场。
2019-06-11 08: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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