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不还钱, 现在在法院起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问还有什么需要起诉的

更新时间:2019-06-06 18:53:16人浏览
问题描述:
2017年2月5号原告未婚在没有正常收入身上没钱情况下被王华非法邀约去赌博。注:放账的人和赌场老板为同一个人。 1.口头约定最多借资5万元赌资(借一万扣五百限期15天还清) 2.开始的时候只是借支1万元。原告做庄每局赢钱的时候按%15抽成给牌场同时并给放账的人和荷官3-5百的分红,输了就不用给。原告开始上桌的时候赢了7000多块钱,就想不玩了,但是赌场的人不让走不准走。因为被告一走就玩不起来了三缺一,后来在短短的两个小时之输了18万之多(其中12万是赌场收取的抽成)。 3.原告当天晚上就被赌场老板和老板手下。囚禁在宾馆里面2天后被迫签下18万的巨额借条。 4.由于赌场老板和老板手下三人在拘禁时候经常对被告人生恐吓威胁(由于是冬天,再不还钱,就把原告用冷水淋湿关到地窖里面或者关到废弃的矿洞里面去)。在家里长期不理睬,在宾馆里关了10天之后,原告怕被告做出伤害性举动。原告从宾馆4楼跳下导致双脚粉碎性骨折导致残废。事后被告和被告手下多次电话威胁家人以及短信威胁本人要放掉原告的脚筋手筋并要被告还18万赌债。 现在在法院起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组织赌博罪,非法拘禁导致原告致残罪,请问还有什么需要起诉的再不还钱, 现在在法院起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问还有什么需要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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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拘禁罪的,从重处罚。从这一规定看,非法拘禁罪的成立没有情节的规定,只要是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不论时间长短,次数多少,恶劣程度轻重,就应该构成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的情形有两种,一是具有殴打、侮辱的行为,二是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  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有一部分的案件是被拘禁人有很大过错,行为人出于愤怒而对其关押一两钟头,其社会危害性应该说不是很大。对这类行为人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打击面显得过宽。再则,1999年9月1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  
2、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可见在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非法拘禁行为是否构罪上,有一个“度”的规定,只有超过了这个度,才追究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为其身份的特殊性,法律对其的要求比一般群众要严。从《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从重处罚”就可看出。既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非法拘禁行为都要求具备一定的情节才定罪处罚,那么对一般主体而言更应规定一定的标准,否则就会造成一种假象:对一般群众打击严,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打击缓。
2019-06-06 18:3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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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019-06-06 18:3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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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吓威胁的内容是将由行为人自己实现,还是将由他人实现在所不问,威胁内容的实现也不要求自身是违法的,例如,行为人知道他人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但行为人以向司法机关告发进行威肋索取财物的,也成立敲诈勒索罪。威胁的方法没有限制,既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暗示的;既可以便用语言文字,也可以使用动作手势;既可以直接通告被害人,也可以通过第三者通告被害人。
2019-06-06 18:5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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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第八条规定,赌资包括三种形式的款物,即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除此之外的款物,例如行为人随身携带的尚未用作赌注或者换取筹码的现金、财物、信用卡内的其他资金等,则不能视为赌资。
2019-06-06 18:4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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