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村委会将我小叔耕种爷爷奶奶其中一人的承包土地分给我爸爸(之后的农业税.集资.义务工及其它费用均由我爸爸承担)现已办理土地使用证.请问我小叔索要承包土地合法吗?
更新时间:2019-06-14 15:27:53人浏览
问题描述:
父亲前不久去世,因赡养奶奶于小叔发生土地纠纷,小叔向我妈妈索要我爷爷奶奶二人的承包土地(爷爷已去世)。
注:1987年因赡养我爷爷奶奶将二人的承包土地平均分给我爸爸和小叔,在1991年我小叔将户口外迁(今户口未在本村),将承包土地交给村委会,后村委会将我小叔耕种爷爷奶奶其中一人的承包土地分给我爸爸(之后的农业税.集资.义务工及其它费用均由我爸爸承担),现已办理土地使用证.请问我小叔索要承包土地合法吗?
望解答 谢谢后村委会将我小叔耕种爷爷奶奶其中一人的承包土地分给我爸爸(之后的农业税.集资.义务工及其它费用均由我爸爸承担)现已办理土地使用证.请问我小叔索要承包土地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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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人民法院认定赡养费的标准包括: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 赡养费的给付内容分六个方面:
(一)老年人基本赡养费;
(二)老年人的生病治疗费用;
(三)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护理费用;
(四)老年人的住房费用;
(五)必要的精神消费支出;
(六)必要的保险金费用。
(一)老年人基本赡养费;
(二)老年人的生病治疗费用;
(三)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护理费用;
(四)老年人的住房费用;
(五)必要的精神消费支出;
(六)必要的保险金费用。
2019-06-14 15: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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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去世后遗产的分配:1,父亲的遗产范围包括:个人婚前全部财产,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
2,如果父亲留有遗嘱,按遗嘱内容分配遗产
3,如果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顺序,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继承人之间可以平分遗产,也可以协商继承的遗产份额
2,如果父亲留有遗嘱,按遗嘱内容分配遗产
3,如果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顺序,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继承人之间可以平分遗产,也可以协商继承的遗产份额
2019-06-14 15: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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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赡养纠纷有哪些:
1、已出嫁的女儿赡养纠纷的处理。 目前,在农村有“已出嫁的女儿不承担赡养义务”的说法。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女儿同儿子一样,对父母都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在具体操作中,对没有工资收入的家庭妇女,可以从她夫妻共同劳动所得的财产中取得适当部分来赡养父母。
2、自幼送人抚养的子女与生父母赡养纠纷的处理。 如果生父母将子女自幼送人抚养,有意不尽抚养义务,如果子女与抚养人形成收养关系,根据《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清除,那么子女有理由拒绝其生父母的要求。但在其生父母年老体弱,无以为生的情况下,也可以说服子女对其生父母在经济上给予适当照顾,本人坚决不愿意也不能勉强。如果虽形成收养关系,但收养关系解除时,子女尚未成年,那么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自行恢复,或虽然子女已成年,但子女与父母协商恢复了权利义务关系,那么子女对父母有尽赡养的义务。如果当时生父母主观上想尽抚养义务,但确因生活所迫无力抚养及不能克服的因素,无耐将子女送人抚养。这不是父母自身的过错,子女不能以此为借口不尽赡养义务。应按《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生父母负担一部分生活费用,这是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在特殊情况下的一个例外。
3、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赡养纠纷的处理。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对于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赡养纠纷,按照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如果生父母对非婚生子女尽了抚养义务,成年非婚生子女对其生父母应尽赡养扶助义务。反之则不承担义务。
4、继父母与继子女赡养纠纷的处理。 《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继子女对其继父或继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1、已出嫁的女儿赡养纠纷的处理。 目前,在农村有“已出嫁的女儿不承担赡养义务”的说法。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女儿同儿子一样,对父母都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在具体操作中,对没有工资收入的家庭妇女,可以从她夫妻共同劳动所得的财产中取得适当部分来赡养父母。
2、自幼送人抚养的子女与生父母赡养纠纷的处理。 如果生父母将子女自幼送人抚养,有意不尽抚养义务,如果子女与抚养人形成收养关系,根据《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清除,那么子女有理由拒绝其生父母的要求。但在其生父母年老体弱,无以为生的情况下,也可以说服子女对其生父母在经济上给予适当照顾,本人坚决不愿意也不能勉强。如果虽形成收养关系,但收养关系解除时,子女尚未成年,那么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自行恢复,或虽然子女已成年,但子女与父母协商恢复了权利义务关系,那么子女对父母有尽赡养的义务。如果当时生父母主观上想尽抚养义务,但确因生活所迫无力抚养及不能克服的因素,无耐将子女送人抚养。这不是父母自身的过错,子女不能以此为借口不尽赡养义务。应按《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生父母负担一部分生活费用,这是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在特殊情况下的一个例外。
3、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赡养纠纷的处理。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对于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赡养纠纷,按照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如果生父母对非婚生子女尽了抚养义务,成年非婚生子女对其生父母应尽赡养扶助义务。反之则不承担义务。
4、继父母与继子女赡养纠纷的处理。 《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继子女对其继父或继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2019-06-14 15:2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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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立法保护老年人的权益,是由于我国的国情决定的:
1、每个国家都会根据本国的国情,制订适合本国的法律,这与其他国家没有可比性;
2、老年人虽然是成年人,但是因为年纪大的原因,没有生活来源,需要子女进行赡养是合情合理的;
3、老人的兄弟有抚养的义务,但这是有前提的:只有由兄、姐扶养的弟、妹在其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才需要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 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二十三条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七十四条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等发生纠纷,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调解前款纠纷时,应当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化解矛盾和纠纷;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1、每个国家都会根据本国的国情,制订适合本国的法律,这与其他国家没有可比性;
2、老年人虽然是成年人,但是因为年纪大的原因,没有生活来源,需要子女进行赡养是合情合理的;
3、老人的兄弟有抚养的义务,但这是有前提的:只有由兄、姐扶养的弟、妹在其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才需要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 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二十三条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七十四条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等发生纠纷,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调解前款纠纷时,应当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化解矛盾和纠纷;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2019-06-14 15: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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