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生产二胎按照河南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我这种情况该如何维权?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违法?

更新时间:2019-06-02 13:08:28人浏览
问题描述:
我是一名高中老师,由于生产二胎按照河南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以请产假为98天+3个月,休假期间正常出勤。今年我进高级排名第四名,学校四个指标。排名积分后,第六名以我产假不算上班为由告我不能参加晋级。学校随机也以此为由让我退出。请问老师,我这种情况该如何维权?学校说出勤不算上班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违法?谢谢!由于生产二胎按照河南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我这种情况该如何维权?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违法?
4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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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假期新条例 还没有出台相关的条例,但是你可以参考一下计划生育手术者假期待遇 国家规定:
1、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日起休息二天,重体力劳动者,在术后一周内不作重劳动。
2、取宫内节育器:当日休息一天(包括有尾丝节育器)。
3、输精管结扎:休息七天。
4、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二十一天。
5、人工流产休息十四天,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十六天;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一个月;
6、中期终止妊娠:休息一个月;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40天。
7、产后结扎输卵管:按产假另加十四天。
2019-06-02 12:4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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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就是产假,并无一胎还是二胎之分。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产假期为98天,其中产前可休息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至于生育延长假和男方的陪产假,由于各省市的规定不同,你可按你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的享受此政策。
2019-06-02 12:4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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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国家和当地计生政策生育子女,孩子爹妈需要接受相应行政处罚,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名义罚款。  拒不缴纳的,当地计生部门可以到法院起诉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并处滞纳罚金。
  建议是,及早缴纳社会抚养费以及相应滞纳罚金,早日了结这件事情。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  第三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
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第四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八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  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019-06-02 13: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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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有产假津贴。 拖欠工资,不发工资、克扣工资劳动者可以打12333电话投诉,该电话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电话。也可以到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 由于公司未能按时发放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行政部门进行举报,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劳动监察大队协调不成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结论拒不执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2019-06-02 13: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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