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没有拖欠房租,我们该怎么拒绝?是否可以要求赔偿,赔偿标准是什么?

更新时间:2019-05-20 08:58:04人浏览
问题描述:
出租方就前年签订了一份合同,上面没有明确表明到期时间,只有一年交多钱事项,去年没有合同但是收了一年的房租,今年该收房租的时候,告诉不继续租了,要收回房子。我们是商用用房,正在经营中,一直没有拖欠房租,现在他将我们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我们该怎么拒绝?如果我们败诉是否可以要求赔偿,赔偿标准是什么?一直没有拖欠房租,我们该怎么拒绝?是否可以要求赔偿,赔偿标准是什么?
4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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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首先可以通过双方当事人协商的方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解除租房合同的条件,也可以经过协商后决定解除房屋租赁协议。如果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当事人也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下面将对这些情况作出说明。
对于租房者来说:《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就是说在租赁房屋出现问题,致使承租人无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响,或者在相当期间内不能进行居住时的,或者租赁房屋毁损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也就是说,如果租赁物达到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不管承租人是不是窒息的,承租人都可以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
以上是房租解除合同的条件
2019-05-20 08:3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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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没有到期收回的赔偿可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执行。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第五十四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第五十一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019-05-20 08:3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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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没到期,房东要加房租的处理方法:首先,要明确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对租金是如何规定的。一般在合约期内是房东是不能单方提高租金变更合同实质内容是不允许的。 你可以跟房东说明这点,通过协商解决。
如果房东执意加租,并采取你不加租就不允许你继续租任的行为,你可以考虑这次增加的房租相比同条件的其他房间合不合理,你能不能接受,如果能退一步海阔天空的话,就忍忍交了算了,免得再找房间、搬家的麻烦。
如果你就是要坚持按原租金履行,又想维护自身的权益,因为毕竟是你的房东先违反合同,你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的权益,争取合理的违约赔偿。
2019-05-20 08:4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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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有以下几种:
  
一、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房屋买卖合同
  
(一)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
(二)违反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合法事实掩盖非法目的的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应确认无效。因此若房屋买卖合同存在非法目的,也会被认定为无效。
  
(三)出卖人剥夺了共有人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
  依据《物权法》的规定,房屋的共有人如果对房屋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视为按份共有。而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此外,《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也作出相关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四)享受政府或单位优惠补贴构建的房屋,违反法律规定没有卖给原单位或侵犯原单位优先购买权的 
二、双方当事人主体不合格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三、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包括欺诈、威迫和乘人之危
四、违反法定形式,如房屋买卖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
五、合同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2019-05-20 08:5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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