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是因为经济原因,我丈人的亲妹妹找到我丈母娘称房子抵押贷款因为是夫妻共有财产,对方明知是夫妻共有财产。
2003年,我丈人和我丈母娘婚后申请了一套经济适用房,因为当时经济条件太差,所以和我丈人的亲妹妹借钱买的房子,然后还是因为经济原因,我丈人和她的亲妹妹口头约定,房子交付后让其优先使用(抵押性质),等我丈人有钱了,再将房子赎回,口头协议中无约赎回时借款利息装修费用等问题。后我丈人的亲妹妹再房屋交付后装修并居住至今,因为我丈人丈母娘文化程度原因,手续均有我丈人的亲妹妹代办。(经济适用房房款一共十万元左右)
中间于2004-2005年因为我老婆读大学学费拿不出了又借了一万
2010年我和我老婆结婚,结婚前也就是2010年上半年,我老婆和我丈母娘上门商量房子赎回问题,那时我老婆的姑妈就是我丈人的亲妹妹借口新买的房子未交付,要等房子交付了再进行赎回,那时候大家想结婚接亲就那么几小时的事,也就随她了。后2011年上半年,我丈人丈母娘两人将准备好的房款一次性为自己补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一共补交费用14余万元)
2013年五六月份,我丈人的另外一个亲弟弟因为赌博,欠下巨额借债,然后我丈人的亲妹妹鼓动我丈人去房产抵押贷款借一笔钱帮亲弟弟过一下难关,当时我们都反对的但是我丈人还是私下去签署了协议,我丈人签署协议后一个星期左右,我丈人的亲妹妹找到我丈母娘称房子抵押贷款因为是夫妻共有财产,我丈人单方签字无法办理,要求我丈母娘签字,我丈母娘那份协议都没看就拒绝了。后因为产权证一直抵押在对方手中,我们担心对方会进行民间借贷,故而去房产管理部门挂失补办了产权证。
2015年年底我方再次与对方交涉关于房产赎回问题,对方要求我方按市价赎回,我方觉得价格吃不消,故而像法院提起了返还诉讼,在交换证据时,我方发现我丈人签署的那会协议压根不是房产抵押贷款手续上的东西,而是一份房产转让协议。
后法院根据物权法第34款结合实际情况判决对方拥有占有权并驳回了我们的上诉请求。
判决中并未考虑,1、对方明知是夫妻共有财产。因为手续都是被告一手代办的。
2、我丈人是文盲,不识字所以根本无法分辨签字的协议是什么玩意。而且对方请来的两位证人在法庭上都说了房产抵押贷款,我丈母娘不同意的事。
现在这场官司判决下来已经一年多了,本来我们败诉之后咨询了多位律师
律师普遍不看好这场官司。
而且我们打合同无效官司,无法证明我们是知道2016年年初才知道的
按照2013年7月左右签协议的,我们打合同无效官司时间上已经错过了。
现在我丈人搞出来的破事咋整,希望大家帮我想想办法
在2009年开始至今,我丈人丈母娘就一直租住在我丈人亲妹妹就是被告的房子里
现在,我出资给我丈母娘买了套房,对方知道后于前几天通过拆电表水表的方式想把我丈人赶出租房
租房的租金我们从2015年年底开始起诉后就再未交过
补充:对方在法庭上的辩述是这样的:首先我方是因为经济原因买不起房子所以将该经济适用房的指标转让给她了,然后我老婆读书借的那一万学费是好处费
补充:对方是做房产中介的,然后办理原始产权证的时候只登记了我丈人一个人的名字
补充:法院的判决中把所有权和占有权分开了
补充:被告邀请来的其中一位证人就是当初帮忙一起办理经济适用房申请购买手续的人,也就是我丈人那个欠了巨额赌债的亲弟弟,在他欠债之后,通过离婚手段将房产转移到了被告女儿名下,并向银行抵押贷款了。虽然法院只采信了他关于办理经济适用房申请购买手续方面的证言但是总感觉法院多多少少受他的证言影响了
充:我丈人签署的协议分两次填写的,也就是协议中我丈人的签字和协议内容属于分开填写的,我丈人回忆签署协议的时候用水笔书写的只有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这份转让协议中,无转让金额等内容,只有在特别条款中写了一条房款已付清,甲方尽快协助乙方过户
在法庭答辩的时候关于这个房款,对方承认就是购买经济适用房的钱款还有我老婆那一万块钱的学费还是因为经济原因,我丈人的亲妹妹找到我丈母娘称房子抵押贷款因为是夫妻共有财产,对方明知是夫妻共有财产。
1、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2、抵押登记申请书;
3、《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4、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和证明材料;
5、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6、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一样具有法律效力,并且订立过程很方便快捷。只是由于口头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很难证明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因而对于一些较为重大的事项,还是建议尽量采用书面合同。
另外,有一些特殊事项,法律规定只能采用书面合同的形式,口头合同是无效的。
一般在一个楼盘销售的房子中至少有一半的房子是属于抵押房。楼盘有抵押房并不表示开发商楼盘有问题,也不代表开发商实力不好,这只是企业运作资金所采取的某种方式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