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进新的市场。我妈摔跤是因为物业设施不完善,我妈能否得到赔偿。所以业主摔了自己承担责任。

更新时间:2019-06-15 13:47:37人浏览
问题描述:
我妈今年62岁,常年在市场租水果摊位卖水果。2014年,新市场建好,搬进新的市场。新市场地方很大,摊位也干净很多,但是基本所有的摊位都没有安全出口,也就是门。每一位摊位货主都得跳摊位,平时我妈和其他业主一样都是来回在自家摊位上跳进跳出。我妈曾跟物业反应:“这也没有个口,进出不方便。”。物业管理回答:“就这环境,跳自己家床位(摊位)。”市场业主跳货摊摔跤经常发生。 2016年10月20号,下午一点,我妈想出去上厕所,跳自己家货摊,为了避开自己家的货,失去平衡跌倒摔伤,送去医院后,拍片:折了5根骨头,其中一根错位。现在在医院住院,卧床不起。 事情发生后,物业不曾露面。第二天,我家去找物业,物业回复我家:“不管,自己跳的,和物业无关。” 我家认为:我妈摔跤是因为物业设施不完善,没有留下出口,只能让业主跳货摊造成的。如果有出口,我妈就不会跳摊位。也就不会发生这样的事了。 我妈能否得到赔偿。咨询了两个本地律师,都说打不赢。说是我们业主租摊位的时候,就没出入口。不是后来改没了出入口。所以业主摔了自己承担责任。。。。这理由虽然我不认可,但是也没办法。我也不知道我家这种情况适合哪条法律。搬进新的市场。我妈摔跤是因为物业设施不完善,我妈能否得到赔偿。所以业主摔了自己承担责任。
3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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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规定,不属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然而,不属医疗事故不一定不存在医疗过错,《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据《民法通则》的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因过错所导致的误诊才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到但未预见到,或者虽然预见到而轻信其不会发生,以致造成损害结果的叫过失。
衡量行为人是否有过失,应以行为是否“应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为依据,来判断诊断行为是否规范,诊断医生是否尽责。因为医学是个很复杂的学问,不但个体差异大,而且疾病发展也复杂,难免出现意外,关键是看医生能否尽职尽责,即医疗过错主要体现在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防范没有防范,这是一个基本衡量原则。
  医疗机构有过错的误诊导致误治,增加和延长了病人的痛若和经济负担,造成了患者暂时性机体结构破坏或延误医疗时机造成功能障碍、残疾、死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疾病的共性、药性作用的复杂性,一些虽有过错的误诊没有导致误治,患者没有损害后果,就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019-06-15 13: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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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缺陷产品造成财产损害不包括对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缺陷产品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
其他重大损失是指实际的经济损失,如财产损害的施救费用,以及可得利益的损失,如被损害财产的利润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该条规定给出了销售者承担产品质量的修理、更换、退货和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售出的产品”。也就是说,只有在销售者将产品销出之时,产品的质量责任才能产生,产品未售出,不可能产生质量责任。
  产品售出,是指消费者接受销售者交付的产品,消费者向销售者支付产品价款的物权转移的行为,通过这种行为,消费者从销售者手中取得了产品的所有权,只有在物权发生这种转移时,销售者才产生了向消费者承担质量责任的责任。
2019-06-15 13:2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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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者在工作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赔偿用人单位所遭受的损失。劳动者因一般工作失误而造成损失的,不对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2、重大过失,是指在正常情况下责任人在法律行为能力范围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事故不会发生而未采取措施所造成的事故及损失为过失。
  一般过失,是指行为人在通常情形下无法预计自己的行为将产生何种后果。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2019-06-15 13:4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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