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13年在诚城常青藤买了一套房子,说我因为资金原因不交房。

当时也没签订什么合同

更新时间:2019-06-12 07:25:15人浏览
问题描述:
你好,我2013年在诚城常青藤买了一套房子,应该是属于团购房,当时交了12万的款,说的是2015年底交房。

因为我中间换了电话,工作也忙,没有交房,在今年3月份的时候,我路过售楼部还问了一下,售楼人员说,没事,你尽快补齐交房就行了,我还把电话留给了他们。

但是,在五月份我带余款去交房的时候,他们说把我的房子卖掉了,原因是多次联系我,说我因为资金原因不交房。

后来他们承认,他们的系统里录入的我的电话是联系不上的。

现在我多次跑售楼部反映,他们一直推脱,互相推脱责任,但是他们根本没有通知到我,就把我的房子卖了。

当时也没签订什么合同,只有个收据。收据上有房子户号信息。现在12万,说只退我十万。

要不我就以现价在他们那里重选一套,我当时买的是3200,现在是4000好几。

我该如何维权,如果打官司,胜算如何。我2013年在诚城常青藤买了一套房子,说我因为资金原因不交房。

当时也没签订什么合同

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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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签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4、《实施条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9-06-12 07: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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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后,买卖双方都应受其约束,都要本着“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切实履行2事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如合同一方没有或没有完全履行他在合同中所承担的义务,致使对方的权利受到损害时,受损害的一方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取得补偿。这种依法取得补偿的方法在法律上称为救济方法。
2019-06-12 07: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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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担保合同与反担保合同为同一性质的合同,其主合同法律暂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以担保合同为主合同。
  
  委托担保合同是债务人委托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作为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信用担保所签订的合同;“反担保合同”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所签订的合同。
  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后,第三人即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第三人对其代债务人清偿的债务,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当第三人行使追偿权时,有可能因债务人无力偿还而使追偿权落空,为了保证追偿权的实现,第三人在为债务人作保证时,可以要求债务人为其提供担保,这种债务人反过来又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就叫反担保。
  
  担保法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主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担保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订立的担保主合同债权实现的合同。
因此,担保合同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为根据的。有了主合同才有担保合同的必要,没有主合同,就不需要担保合同,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是主从关系。
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无效。但担保合同无效并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
  
  
  同样道理,委托担保合同以担保合同为主合同(而担保合同又以主经济合同为主合同)。担保合同无效,委托担保合同也无效。
委托担保合同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
2019-06-12 07:2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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