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在1982年分给我们家的土地使用权怎么会在1998年我们全家人不知情的 变更到别的村名家去了。请问我们家现在能找回属于我们家的耕地吗?

更新时间:2019-07-08 06:50:24人浏览
问题描述:
原本在1982年分给我们家的土地使用权怎么会在1998年我们全家人不知情的 情况下,变更到别的村名家去了。请问我们家现在能找回属于我们家的耕地吗?原本在1982年分给我们家的土地使用权怎么会在1998年我们全家人不知情的 变更到别的村名家去了。请问我们家现在能找回属于我们家的耕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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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是可以继承的。因为中国的土地所有权是国有,使用权是一种承包性质。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四条,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五十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2019-07-08 06:3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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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宅基地使用权人在其他共有人不知晓或不同意的情况下建造房屋,其房屋所有权应根据不同情况予以确认:
  
(1)如果其他共用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无其他宅基地,房屋应按宅基地使用权的面积分割或折价归并。
  
(2)如果其他共用人已丧失本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还有其他房屋的,房屋则应归并建房者所有,建房者根据占用他人宅基地的面积支付相应赔偿款。这样处理,主要是考虑实现宅基地使用权的社会保障功能。
  宅基地使用权人与他人合资建房后发生的房产纠纷,因涉及宅基地使用权,处理时应先征求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如果他人有可能取得土地使用权,则应先责令他人限期取得审批机关批准。对取得批准的,可依据具体情况对房屋或是分割,或是归并;未取得批准的,根据“房地一致”原则,应将房屋归并宅基地使用人所有,宅基地使用人支付相应对价。
  在他人宅基地上建房后产生房屋产权纠纷的,一般应责令房屋归宅基地使用权人所有,该使用权人支付相应对价。这属于民法理论中添付中附和的表现形式。所谓附合,是指一所有人的物附着于或结合于他人的物之上而形成新的财产,非经拆毁新形成的物不能将两者分开或需消耗巨资才能将两者分开。房屋与土地的附合实际上是不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在我国,房屋的建造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审批,并以取得土地使用权为条件。如果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则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所以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其后颁布的物权法中均没有不动产与不动产附合的相关规定,这种情形应比照适用动产与不动产附合的规定,即“房随地走”。
2019-07-08 06:3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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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主体名称变更手续:如果“只是”名称变更了,那么原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不应改变,所以为了确保合同的继续履行,你应该和更名的那方以变更后的名称按照原合同内容从新签订合同,并明确原合同作废。说简单点儿就是把他叫来用新名字咱再签一次合同,内容都不变就是改改名字,以前合同作废。
2019-07-08 06:5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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