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宝就要回家了!医院都不给出合理的解释,过了一个星期,医院应该付多少责任?

更新时间:2019-06-10 17:18:01人浏览
问题描述:
我叫A,我于2017年2月26日早上7点37分在桂林市XX医院顺产一名B宝宝,出生后1分钟及5分钟Apgar评分为9、10分。出生的第二天也就是2017年2月27号下午,妇产科的医生说我的宝宝四肢皮肤轻度C,有黄疸,查总胆红素值266.2umol/L,之后宝宝就被妇产科医生转去了该医院的新生儿科。宝宝被送进新生儿科之后,全权由医院负责,隔离治疗,我们做父母的不能陪在身边,看也看不到,只能每天挤奶送过去。我因产后情况较好,于2017年2月28日早上出院。本想着宝宝在新生儿科隔离治疗几天就能回家与我们团聚了。谁知,在2017年3月1日早上六点多钟,我们突然接到XX医院新生儿科D主任打来的电话,说宝宝当日凌晨4点钟左右因为呛奶发生重度窒息,现在已经抢救过来,但情况不容乐观。我们当时听到这个噩耗之后,犹如晴天霹雳。新生儿科应该是一个十分安全的地方,宝宝怎么会发生窒息?到现在医院还没有给我们合理解释!宝宝窒息之后,医院就说,宝宝要做治疗,要做两个疗程,起码要到2017年4月20日那天才能出院!我当时正在坐月子,想着宝宝出生之后只在我们身边呆了一个晚上,就被送去了新生儿科,而且还发生了窒息,心都在滴血!都说做女人月子不能流眼泪,一想起自己的宝宝在医院受煎熬,就会不由自主流下眼泪,每次要挤奶送去医院的时候,挤奶都是哭着挤的。想着宝宝刚出生要多吃母乳才健康,宝宝的爸爸每天不管刮风下雨都坚持送母乳去医院给我们的宝宝喝,希望宝宝能快点回到我们的身边。宝宝的奶奶身体不好,想起宝宝太可怜,她每天都是唉声叹气,偷偷流眼泪。宝宝在XX医院新生儿科治疗期间的,宝宝的主治医生E每天打电话过来都是告诉我们,宝宝每天的表现很好,能自己吃奶了。听到这样的消息,我们都很欣慰,想着宝宝就快要好了,就很快会和我们团聚了!从宝宝窒息之后,我们作为孩子的父母,每天都在受煎熬,每天都在后悔中度过,后悔把她送去新生儿科,不然也不会发生窒息。同时我们每天都在期盼,期望4月20日那天快点到来,到时我们的宝宝就能回家了,我们就能团聚了!终于到了4月20日那天,我们一家人都很开心,宝宝就要回家了!谁知,主治医生E突然打电话过来说宝宝还不能出院,说刚给宝宝做了脑电图,结果不正常!我们就想不通了,宝宝一直在医院治疗,差不多有两个月的时间,他们不是每天都说宝宝情况很好吗?为什么到了出院的那一天他们又说情况不好了?难道医院每天都谎报?之后医院又说我们宝宝得的病是缺血缺氧性脑病,说宝宝的大脑受损非常严重,因为他们医院没有专业的康复治疗,要我们的宝宝出院!医院还说我们的宝宝就算去做康复治疗也不能恢复到正常人!我们想知道,我们宝宝无缘无故在新生儿科窒息,医院都不给出合理的解释,我们怎么出院?同时,我们也想不通,我的宝宝又是顺产又是足月,而且产检也是定时在这XX医院做的,也一直是正常的!宝宝就只是去照黄疸,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事情?我们可怜的宝宝,本应该在父母身边无忧无虑的长大,但是从出生到现在都不在我们的身边,我们当父母的都没有机会抱着你,没有机会看着你一天天长大,看到别人家的宝宝都在父母身边,一想到你,我们只能每天以泪洗面!心如刀割!后来,XX医院又说宝宝脑袋受损严重,有可能是遗传,要求我们做基因鉴定。2017年7月份的时候,医院采了宝宝的血去做鉴定。到了8月份的时候,宝宝的鉴定出来了有四个基因有问题。拿到这个结论的时候,主治医生又改口说宝宝得的病是早期婴儿癫痫性脑病,当时就很肯定的说是宝宝的病是遗传!到了第二天,主治医生又改口说不确定宝宝的病到底是不是遗传,要求抽取父母的血做鉴定。我们很配合医院抽了血做了基因鉴定,到了差不多到2017年九月中旬时候才拿到了结果。拿到结果之后,他们医院又给不出合理的说法,说是不排除遗传。那到底是不是遗传,他们又没有证据。他们这不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吗?他们就是不愿意承认自己的过失!不承认自己的护理不当!自从从做了基因鉴定之后,他们XX医院处理此事的医务处从来不打电话,医务处从宝宝出事到现在就打过2个电话给我们,换了3个助理管理此事,但每个助理都是一推再推。第1个助理处理此事的F,在宝宝刚出事的时候打过一个电话,后来就没有再打过电话。第2个处理此事的G,在2017年11月23日跟我们谈此事时说,要求我们写份诉求协商和解此事。然而我们写了诉求上去给他们之后,过了一个星期,我们打医务处留给我们的电话没人接,打办公室电话也打不通。事情一拖就到2018年6月份,XX医院医务处又换了个处理此事的H。然而这个H却告诉我们不能协商和解此事,要走法律程序!从2017年11月到2018年6月,在这么长达7个月的时间里,如果XX医院医务处不想协商和解此事,为什么一个电话都没打给我们!口口声声说协商此事,到现在过了半年之久却又改口!XX医院医务处就是在忽悠我们老百姓!每个助理都是在推脱!然而,我们的宝宝还在医院受煎熬,现在宝宝已经差不多一岁五个月了!其他一岁五个月的孩子都已经能跑跑跳跳了!但是我们的宝宝却每天躺在医院的病床上,不能走路,不能说话,不能自己吃东西(宝宝身上随时插着胃管,饿了的话,医生就把吃的东西从胃管里打进去),可怜的宝宝出生的时候都有7.4斤,但是现在却瘦材如骨,只有12斤左右!现在宝宝的癫痫情况已经愈加严重,每天发作好几次,随时有生命危险!XX医院新生儿科却逼着我们去接宝宝出院!还说不接宝宝出院的话,就是我们做父母的对宝宝不管不顾!请问各位律师,想这种情况,医院应该付多少责任?怎么提出诉求?宝宝就要回家了!医院都不给出合理的解释,过了一个星期,医院应该付多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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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是指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仲裁检验等公证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分为两类,一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需要依法设置的检验机构;另一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其他单位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此外,还有一类检验机构属于社会中介组织性质的,它们不隶属于任何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依法设立,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依法独立承担产品质量检验任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任务是,对产品是否合格或者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承担其他标准实施的监督检验。法定检验机构提供的检验数据具有法律效力,是判明产品是否合格以及解决产品质量纠纷的依据。  
(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设立的条件  
1.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是指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的与其承担的检验任务相适应的条件和能力,包括组织机构条件,检验技术人员条件,技术设备条件,以及质量体系、工作环境、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条件。  
2.必须经考核合格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检验机构所具备的检验测试能力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申请人,发给合格证书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其出具的检验数据才具有法律效力。
2019-06-10 17: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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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因医疗过失遭受人身损害,在医院承担医疗事故赔偿责任后,能否再提出要求医生或医院承担一般侵权责任的请求?我们认为不能,理由是:
(1)、医疗事故责任本身就是一种侵权责任,虽然理论界对医院与患者间关系有不同认识,但审判实践中对医疗事故一般均是按侵权进行处理。
(2)、医生给患者的治疗行为是执行职务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款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
(3)、即使因法律关系认识不同,医院对医疗事故按合同责任承担了赔偿责任,按《合同法》第122条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规定,受害人选择违约责任后就不能再选择侵权责任
2019-06-10 17: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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