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了一家医院的理疗科看的是主任医生,还可以,还是诊断我有颈椎病,又开了理疗

更新时间:2019-07-02 15:54:31人浏览
问题描述:
我就是2013年当时右手小指麻,去了一家医院的理疗科看的是主任医生,她让我做了一个颈椎x光,结果就是我颈椎有生理曲度变直,诊断我为颈椎病,让我做理疗,我就做了一段时间的理疗,好像也有点效果,从我这几个月对这个病的了解来看,造成小指麻的原因很多,就凭一个x光就诊断我为颈椎病是不科学的,应该做排查,然后这几年也反复发作,我就时不时做做理疗,一直当颈椎病治,因为当时看的是一个主任医生,有不少人对她评价还可以,今年七月感觉麻木加剧,两个手都有,并且手指没力,我又去了这家医院,看的是骨科,骨科医生发现我手掌肌肉萎缩,特别是骨口位,又给我照了颈椎ct,还是诊断我有颈椎病,然后又推荐我去理疗科,又是那个主任,也没仔细检查我的手就诊断我颈椎病严重,又开了理疗,做了有点效果就是好不了,后来我去了一家三甲医院,看的神经内科,因为之前的医生说我是神经被压嘛,这个医院的医生一看我的手就说我不是颈椎病,说颈椎病不会这样,让我做肌电图,结果出来诊断我为尺神经损伤,也叫肘管综合症,我被误诊怕了,我又看了那医院的骨科,当时的神经内科医生让我去骨科治疗,并且又挂了专家号,又去了另一家三甲医院挂了专家号,都诊断我为尺神经损伤,绝对不是颈椎病去了一家医院的理疗科看的是主任医生,还可以,还是诊断我有颈椎病,又开了理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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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医生误诊造成人身损害的,根据损害程度由医院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如果是因为医疗水平所限,目前不能诊断的疾病,医院不用承担责任。
3、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按堵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的程序确定,双方对损害赔偿不能协商一致,受害者可以向医院所在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相关规定:
(1)《侵权责任法》规定:
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
第四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2019-07-02 15:4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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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规定,不属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然而,不属医疗事故不一定不存在医疗过错,《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据《民法通则》的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因过错所导致的误诊才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到但未预见到,或者虽然预见到而轻信其不会发生,以致造成损害结果的叫过失。
衡量行为人是否有过失,应以行为是否“应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为依据,来判断诊断行为是否规范,诊断医生是否尽责。因为医学是个很复杂的学问,不但个体差异大,而且疾病发展也复杂,难免出现意外,关键是看医生能否尽职尽责,即医疗过错主要体现在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防范没有防范,这是一个基本衡量原则。
  医疗机构有过错的误诊导致误治,增加和延长了病人的痛若和经济负担,造成了患者暂时性机体结构破坏或延误医疗时机造成功能障碍、残疾、死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疾病的共性、药性作用的复杂性,一些虽有过错的误诊没有导致误治,患者没有损害后果,就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019-07-02 15:5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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