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部分员工工资福利待遇都取消(我也是其中一名,这样的罚款是有效的吗?算是恶意克扣职工工资吗

更新时间:2019-06-05 17:50:19人浏览
问题描述:
你好,我是某外企的文员一名,原本应聘的职位是会计,2014年3月到职2个月后因其中一个200人左右的车间发重大事件车间负责人离职,我原本是在负责财务核算的时候兼带核算该车间员工工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将了解该车间情况最多的我调任该车间任职统计文员,协助新来的车间主任管理,当时是谈好了一些条件的,但是现在公司经营管理不善濒临倒闭,已经2个半月违法工资!公司为了降低成本也为了逼迫员工自动离职,将部分员工工资福利待遇都取消(我也是其中一名,减掉后的工资离我心里价位低了很多),但是不出具任何书面的通知和说明,只是口头要求我把那些项去掉,我负责核算工资,且包括自己的工资,工资表制表人需要我签字,我是怕我一签字就表示我同意了公司的无理要求,所以表示了拒绝,公司说要对我进行罚款处罚!我该怎么办,主动离职且不说便宜了公司拿不到赔偿,现在公司连正常的工资都不会给,一直拖欠!这样的罚款是有效的吗?算是恶意克扣职工工资吗将部分员工工资福利待遇都取消(我也是其中一名,这样的罚款是有效的吗?算是恶意克扣职工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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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公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经由媒体宣传,许多劳动者对《条例》第二十六条格外关注,该条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外企国企员工实际薪水比较得到一份好工作后该如何谈薪水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全部的劳动报酬。所谓“克扣”工资,就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除了以下几种理由之外,扣减劳动者工资的行为都是属于无正当理由:  
(一)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二)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三)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四)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  
(五)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如劳动者所负责生产的产品没有被验收合格,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或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扣减工资,但只要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就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从2004年7月1日起,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635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
5.5元。  此外,《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工资:
(一)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至于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依法要其赔偿,并需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收入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也就是说,这种扣减也是有一定限度的,一旦超过了最低工资标准这条底线,就属于“克扣工资”了。
2019-06-05 17:4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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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劳动法律规定,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只要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如果因你的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注意:造成经济损失须有证据,仅仅是工作失误未造成损失的不算)应当赔偿,但每月扣除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你工资收入的20%且剩余的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克扣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同时可以请求解除劳动关系和经济补偿金)。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劳动法》第五十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都对用人单位依照法律和合同约定向劳动者足额、及时发放工资做了规定,不得随意克扣和拖欠劳动者工资,不得将扣发工资作为处理职工的一种处罚性手段。
2019-06-05 17:5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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