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会议上提出不同意见,是否说过“是来这里打工的”不安排岗位。无故克扣工资,本人想提出终止劳动合同

更新时间:2019-06-06 19:27:00人浏览
问题描述:
因会议上提出不同意见,被单位以不服从管理为由停职,未发布书面通知。在未与本人协商情况下,单方面调整岗位,岗位条件与原岗位有明显差别(办公条件差,且强制安排值班时在部门堆放杂物的库房住宿)。后又以停职为由扣发当月工资80%。停职期间强迫本人写各种与事实严重不符的认错材料,后又以是否说过“是来这里打工的”不安排岗位。经本人拿出录音证据证明后,安排上述后勤岗位。据此,想咨询一下,可否申请劳动仲裁,以实现以下诉求: 1、补发停职期间工资,并补偿应发工资25%补偿金。 2、无故克扣工资,未与本人协商调整岗位,且岗位安排具有明显侮辱性和惩罚性。据此,本人想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并主张赔偿金。因会议上提出不同意见,是否说过“是来这里打工的”不安排岗位。无故克扣工资,本人想提出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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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这几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从员工的工资中进行扣发是合法的:  
1、代扣个人所得税;  
2、代缴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费部分;  
3、协助执行法院判决、裁定,及其它生效的法律文书;  
4、抵扣用人单位的损失。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的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情况下的扣发,有两个限制,一是每月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二是扣除后剩余的工资不能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当然,对于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也可以选择让劳动者另行一次性赔偿单位损失,但从工资中直接扣发的话,不能违反上述规定。  在劳动者有缺勤的情况下,如病假或事假,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和规章制度规定,对缺勤期间的工资另行计算,比正常上班工资要低,这不是扣发,而是缺勤期间本来就该少拿或不拿工资,是合法的。  哪些项目不列入工资总额范围: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见注释1)  
(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见注释1);  
(五)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十一)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十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2019-06-06 19: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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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30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91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可以看出,无故拖欠职工工资,资方要支付拖欠工资、补偿金(25%拖欠工资额),必要时还要支付赔偿金(但要以造成实际损害为前提)。
2019-06-06 19: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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