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土地如何处理全户消亡?女儿(唯一的孩子)和父亲不在同一个户口。是否合法?

更新时间:2024-10-18 17:13:51人浏览
问题描述:
吉林省农村土地如何处理全户消亡?女儿(唯一的孩子)和父亲不在同一个户口。父亲去世是否合法?
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平台法律顾问团队 咨询我
已帮助175409人 · 响应时间 平均5分钟内
父母去世后农村土地根据情况处理,具体如下:1、如果是户中的个别成员出现死亡,其土地确权是不受影响的,原来的土地归户中其他成员享有;2、如果是该户成员都已经死亡,也就是在承包合同中讲到的“整户消亡”的情况,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土地确权政策,其土地由村里的发包方收回,确权给村集体;3、农村父母去世后,父母所享有的宅基地由村集体收回。如果宅基地上有房屋的,可以由子女依法继承,不论子女户口是否在本村内。在房屋存续期限内,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宅基地可以继续使用至房屋消灭时止。原是农村居民,子女参加工作已为城镇人口,在农村的父母去世后其宅基地使用权应当交还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房屋还存在的,其房屋是个人的私有财产,宅基地允许房屋继承人使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4-10-18 17:13:51
综合律师团队 咨询我
已帮助62744人 · 响应时间 平均1分钟内
根据具体案情确定
2024-10-18 16:52:55
声明:以上内容由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如若涉及隐私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房子卖了户籍没迁会有什么后果吗
房子卖了户籍没迁会有什么后果吗
房子卖了户籍没迁,违反合同约定的,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未违反合同约定的
房屋买卖
人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