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土地仲裁委员会具有法律效力吗?

更新时间:2024-10-15 08:05:26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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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德惠市土地仲裁委员会具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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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是一个常设仲裁机构,是一个常设仲裁机构。能独立、公平、高效地解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一般在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未设立登记的,仲裁裁决不具有法律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条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2024-10-15 08: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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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土地纠纷有以下处理方法:1、协商解决,达成协商协议;2、调解解决方案,要求村民委员会、乡人民政府或其他组织进行调解;3、仲裁解决方案,提交当地仲裁部门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拒绝履行有效的仲裁裁决的,仲裁机构不能强制执行,双方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4、提取诉讼。法院一般坚持可以调整、判断、判断、判断结合、案件结束的原则,能调解的案件作出判决。《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2024-10-15 07:3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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