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请问房屋赠与中如果受赠人是政府相关机关,税收这方面怎么说呢

更新时间:2019-05-25 06:14:39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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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房屋赠与中如果受赠人是政府相关机关,税收这方面怎么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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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赠与: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根据此条款,说明房产赠与满足无偿的条件,并且在过户手续完成之前,赠与人随时可以主动撤销赠与。房产买卖:房屋买卖是指出卖人将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行为。
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只是普通的社会关系,不一定是亲属或者其他特别社会关系。
2019-05-25 06: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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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手续?

办理房屋赠与手续首先赠与人与受赠人订立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即赠与书。然后按规定缴纳相关的契税,办理公证、所有权转移登记,最后交付房屋。

房屋赠与是指一方(赠与人)自愿把自己所有的房屋无偿赠与他人(受赠人),他人愿意接受的民事法律行为。

房屋赠与手续有五个步骤:


1、首先,赠与人与受赠人订立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即赠与书。


2、房屋赠与的当事人(受赠人)凭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合同,按规定缴纳有关契税。(受赠人为未成年人的有监护人代为办理)


3、办理公证。根据司法部、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以下几类情况必须办理公证:
(1)继承房产,应当办理“继承权公证书

”;


(2)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


(3)赠与房产,应当办理赠与人的“赠与合同公证书”;


(4)有关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涉外和港澳台的法律事务,必须办理公证。


3、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房屋赠与当事人到房地产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申请书、身份证件、原房地产产权证、赠与书及公证书等书面材料。由房地产管理机构颁发房屋产权证及房屋共有权证。


4、赠与人将房屋交付受赠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现就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二、赠与双方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一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
(一)项规定情形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公证书(原件)。


(四)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
(二)项规定情形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公证书(原件),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证明。

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审核赠与双方提供的上述资料,资料齐全并且填写正确的,在提交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后复印留存,原件退还提交人,同时办理个人所得税不征税手续。


三、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四、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五、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9-05-25 06: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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