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我是全责,对方是营运车,要求我赔偿1月3日9时到一月10日9时,8天的营运损失,我想问12月26的交通事故1月3才去修,车辆万一加重车损也是我负责,车行开具的修车时间证明我可以不认同么,一月3
更新时间:2024-10-05 08:34:06人浏览
问题描述:
交通事故我是全责,对方是营运车,要求我赔偿1月3日9时到一月10日9时,8天的营运损失,我想问12月26的交通事故1月3才去修,车辆万一加重车损也是我负责,车行开具的修车时间证明我可以不认同么,一月3日9时到10日9时本该车早修好了,他就是说打我电话打错了为由找不到我付尾款,车搁置在车行也要我负责么?一直没人告诉我他的是运营车直到一月9日才接到他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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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需对运营车停运损失负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您应赔偿维修费、物品损失等,包括运营车合理停运损失。如不及时处理,可能面临更多赔偿及法律纠纷。
2024-10-05 08:3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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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您可能需要负责。应尽快与对方沟通,核实修车时间证明的真实性。如有异议,可要求车行提供详细修车记录。同时,了解对方运营车实际损失,协商合理赔偿方案。若对方故意拖延修车以增加赔偿,您可收集证据维护自身权益。
2024-10-05 08:3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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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与对方协商或诉诸法律解决。先尝试沟通,了解修车延误原因,协商合理赔偿。若无法达成一致,可收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判决赔偿责任。
2024-10-05 08:3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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