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规定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更新时间:2024-10-03 11:04:06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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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规定: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如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间届满之日起6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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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证期间的约定,在最高额保证合同中没有明确时,保证期间通常被设定为六个月。这一规定依据《民法典》的相关条款,即在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保证期间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六个月。
2024-10-03 11: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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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担保合同中未明确时间约定时,可参考主合同或双方协商补充。若主合同中有明确的期限规定,则保证期间随之确定;若无明确规定,双方可通过协商补充约定,或依法判断保证期间,通常为主债务履行期满后六个月。
2024-10-03 11: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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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期间的确定需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若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则按约定执行;若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保证期间默认为主债务期满后六个月。实际操作中,应先查看担保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再根据实际情况判断保证期间的起算和时长。若无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限,则从债权人请求履行宽限期届满起算保证期间。
以上三个答案在满足新的要求的同时,合计总字数也与原答案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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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3 1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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