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骨折工伤,公司让我上班,分配到离我家很远的地方上班,经过询问,公司想让我离开,因为我做了工伤鉴定,我该怎么办?

更新时间:2024-08-28 12:35:42人浏览
问题描述:
你好,我骨折工伤,在家休息六个月,公司让我上班,故意刁难我,分配到离我家很远的地方上班,经过询问,公司想让我离开,因为我做了工伤鉴定,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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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工伤了公司要当事人离职办法如下:1、首先需要认定本人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无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2、需要进行工伤鉴定。3、如通过工伤鉴定,则可以主张工伤赔偿。4、除此之外,还可以主张停工留薪等相关补偿。5、需要结合实际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策略,如解除合同后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工伤医疗补助金等。6、同时,可以结合社保缴纳情况,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2024-08-28 12:3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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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流程1、进行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对工伤认定不符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3、伤情相对稳定后,如果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4、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5、根据伤残鉴定的等级,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赔付。
2024-08-28 12: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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