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给出的证据1,原告给出的证据2,两人的会议和谈话日期为23天,原告给出的证据3,这个证据有效吗?
更新时间:2024-08-08 07:47:54人浏览
问题描述:
原告给出的证据1,日期为20天,真的发生日期为25天,这个证据有效吗?原告给出的证据2,两人的会议和谈话日期为23天,真的发生日期为28天,这个证据有效吗?原告给出的证据3,一个人看到事情发生在早上10点,真的发生在早上8点,这个证据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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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2024-08-08 07:4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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