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律是程序法还是实体法
更新时间:2024-08-06 09:52:06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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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如下:1、自然法学派2、实在法学派3、国家意志说与国家自我限制说4、社会连带主义法学派5、规范法学派6、政策定向说。在国际法效力的根据问题上,国际法学界的认识可谓莫衷一是。上述诸种理论或学说各有其合理性,分别试图从历史、社会、政治、道德、规范本身和法律本质等不同的角度来说明国际法约束力的来源。法律依据:《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子)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丑)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寅)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卯)在第五十九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前项规定不妨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件之权。第五十九条法院之裁判除对于当事国及本案外,无拘束力
2024-08-06 09:5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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