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旅行其扶养义务,其父母没有旅行扶养义务,有没有权利起诉父母这15年来的抚养费,以及以后的大学费用
更新时间:2019-05-04 13:54:48人浏览
问题描述:
你好请问一下,父母从孩子3岁离婚,一直到孩子今天18岁,没有旅行其扶养义务,从小到大,孩子是由姥姥带大,离婚时法院判处每个月抚养费,从100一直到现在得400元,都是由孩子的爷爷拿抚养费,其父母没有旅行扶养义务,孩子马上面对大学,有没有权利起诉父母这15年来的抚养费,以及以后的大学费用没有旅行其扶养义务,其父母没有旅行扶养义务,有没有权利起诉父母这15年来的抚养费,以及以后的大学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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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5.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个条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5.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个条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2019-05-04 13:3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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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2019-05-04 13:4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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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之后一方不给孩子抚养费怎么办?
(1)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而导致对方拿不到抚养费的话,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如果不给抚养费方存在减少给付情况,那他可以减少给付。
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2)如果一方拒不交纳人民法院有关抚养费的判决或者裁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助执行。
如果一方不执行的是离婚协议中约定应给付的抚养费,另一方是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而必须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原协议约定为证据,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1)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而导致对方拿不到抚养费的话,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如果不给抚养费方存在减少给付情况,那他可以减少给付。
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2)如果一方拒不交纳人民法院有关抚养费的判决或者裁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助执行。
如果一方不执行的是离婚协议中约定应给付的抚养费,另一方是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而必须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原协议约定为证据,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2019-05-04 13:5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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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作出立案受理决定时,同时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最后法院依“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的原则确定诉讼费的承担方和双方责任的大小各自承担的比例,如果诉讼费交缴后原告又撤诉,人民法院只退还诉讼费的50%。 离婚案件按规定,每件10-50元;如果涉及分割财产,财产的总额不超过一万元,不另收费用,超过一万元,超过部分增收1%作为诉讼费;该诉讼费由谁承担,在案件结束时,由人民法院确定。 家庭财产案件征收的费用,按双方争议财产的价值计算诉讼费,价值在1000元以下,每件50元,1000元至5万元,按4%征收,即标的×4%+10元;5万元至10万元的,按3%征收,即标的×3%+510元;10万元至30万元部分,按2%征收,即标的×2%+1510元;20万元至50万元的,按
1.5征收,即标的×
1.5%+2510元;50万元至100万元的,按1%征收,即标的×1%+5010元;100万元以上的,按
0.5征收,即标的×
0.5%+10010元
1.5征收,即标的×
1.5%+2510元;50万元至100万元的,按1%征收,即标的×1%+5010元;100万元以上的,按
0.5征收,即标的×
0.5%+10010元
2019-05-04 13:4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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