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贷款人是个人,共同还款人是父母,抵押物共有人是父母,如果想加配偶名字可以加吗

更新时间:2019-04-30 21:04:38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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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贷款人是个人,共同还款人是父母,抵押物共有人是父母,如果想加配偶名字可以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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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抵押权登记一般需提供以下资料:
1、抵押权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⑴ 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
⑵ 法人及其他组织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等;
3、房屋所有权证;
4、抵押合同;
5、主债权合同;
6、其他必要资料:
⑴ 土地使用(租用)证;
⑵ 抵押人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⑶ 抵押人为集体企业的,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抵押及主管单位备案的文件;
⑷ 抵押人为公司法人的,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抵押的决议;
⑸ 抵押人为自然人的,已婚的应提交结婚证或其他婚姻关系证明文件及配偶身份证,未婚的应提交单身证明;
⑹委托办理的,应提交委托公证书、受托人身份证明;
⑺ 抵押人为未成年人或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提交监护资格证明、监护人身份证明,监护人应提交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保证书;
⑻ 登记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2019-04-30 20:4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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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贷款有什么手续,  
(一)借款人贷前填写居民住房抵押申请书,并提交银行下列证明材料:  
1、借示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借款人固定经济收入证明;  
2、借款担保人的营业执照和法人证明等资信证明文件;  
3、借款人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  
4、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关住房所有权证件或本人有权支配住房的证明;  
5、抵押房产的估价报告书、鉴定书和保险单据;  
6、购建住房的合同、协议或其他证明文件;  
7、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材料。  
(二)银行对借款人的贷款申请、购房合同、协议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三)借款人将抵押房产的产权证书及保险单或有价证券交银行收押。  
(四)借贷双方担保人签订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并进行公证。  
(五)贷款合同签订并经公证后,银行对借贷人的存款和贷款通过转帐方式划入购房合同或协议指定的售房单位或建房单位。  
(六)贷款结清,贷款结清包括正常结清和提前结清两种。  
1、正常结清:在贷款到期日(一次性还本付息类)或贷款最后一期(分期偿还类)结清贷款;  
2、提前结清:在贷款到期日前,借款人如提前部分或全部结清贷款,须按借款合同约定,提前向银行提出申请,由银行审批后到指定会计柜台进行还款。贷款结清后,借款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凭证领回由银行收押的法律凭证和有关证明文件,并持贷款结清凭证到原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无法办理房产抵押贷款的房屋类型是哪些  
一、贷款尚未结清的房产  房产抵押贷款的房产抵押物必需是没有任何抵押且无贷款的房产。如果房产已经抵押或者此房产还处于按揭状态当中,银行已经拥有此房产的他项权利,借款人再对此房产进行抵押,银行是不能办理的。因为两家银行无法同时拥有一处房产的他项权利。  
二、部分已购公房  已购公房中有两种情况不能办理房产抵押贷款:一是无法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的已购公房,因为有的购房合同会写有原单位有优先购买权的条款,银行无法取得他项权利,所以银行也无法操作此套房产抵押贷款;另一种是已购公房中不能提供央产房上市证明的央产房,这样的房产不能够上市进行交易,也就无法操作该项业务。  
三、未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  根据目前国家的政策,未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是不允许上市交易的,同样无法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拆迁房一般按经济适用房管理。  
四、未取得房产证的小产权房  如果居住人没有取得小产权房产的房产证,对房产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没有此套房产的所有权证书,这类房产就不能上市交易,无法办理抵押手续,更不能办理房产抵押贷款。
2019-04-30 20:4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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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财产可作为住房贷款的抵押物或质物:  
一、借款人有权自主支配的房产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系共同享有住房的,在取得共有人同意证明后,可按借款人所有产权的份额设定抵押;购买现房的,可凭所购房产的产权证书和保险单设定抵押权;  购买期房的,可凭购房合同设定抵押权。  
二、贷款人认可的属于借款人或担保人所有的各种有价证券(包括定期存单)及其他财产。  下列财产不能作为抵押物或质物:  
一、土地所有权;  
二、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三、不能强制执行或处理的;  
四、已经设定抵押的;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督或者采取其他保全措施或强制措施的;  
六、依法不得抵押或质押的其他财产。  相关法规  第九条以房地产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必须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于放款前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采取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贷款行认为要公证的,借款人应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手续。公证及登记费用由借款方负担。  第十条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属;
(4)抵押担保  的范围;
(5)借贷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颧;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4)质物担保的范围;
(5)质物移交的时间;
(6)借贷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用于抵押的房地产,其抵押物价值的确认,可由贷款人或其认可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并经抵押权人确认。评估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第十二条以房产作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借款合同签订前到保险公司按指定的险种办理或由贷款人代办有关保险手续;投保金额不得低于借款的全部本息;投保期至少要长于借款潮半年;保险单不得有任何有损贷款人权益的限制性条款;保险所需一切费用由借款人负担;抵押期内,保险单由贷款人保管。  第十三条作为抵押物的房地产,其房产证、保险单据由货款人保管。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贷款人对由自己保管的质物,应专项保管,不得动用,如造成损坏、遗失,由贷款人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以有价证券作质押的,在质押期内,有价证券到朗时,可选择以下处理方式:  
一、借款人与贷款人共同兑现,并偿还贷款或转换为储蓄存单继续用于质押;  
二、借款人用贷款人认可的等额有价证券调换到期证券。  第十六条抵押或质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不得将抵押物转移、拆迁、出租、变卖、馈赠;用有价证券进行质押的,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  第十七条抵押或质押双方应证式签订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并详细开列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解除。抵押或质押解除后,贷款人将抵押物或质物归还借款人。  第十八条个人住房担保贷款在借款人提供抵押或质押担保基础上,必须由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不可撤销的全额有效担保。保证人是法人的,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中国工商银行开户,一般情况下担保人应为借款人所在单位;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有固定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能力,并且必须在贷款行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2019-04-30 21:0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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