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爸爸在工地受伤(右手拇指已断,工地没有买保险,请问这样的事我们该如何处理,获取自己的权益

更新时间:2019-05-01 07:20:18人浏览
问题描述:
我爸爸在工地受伤(右手拇指已断,现在用钢针固定),工地没有买保险,包工头生活费,护理费让自己垫付着,请问这样的事我们该如何处理,获取自己的权益我爸爸在工地受伤(右手拇指已断,工地没有买保险,请问这样的事我们该如何处理,获取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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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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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地上受伤,如能够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可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一)若单位与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劳动关系存在的凭证还有: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
2、“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劳动者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的“登记表”、“报名表”等;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6、当时受伤是否有报警的记录。
(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认定工伤范围)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视同工伤范围)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从业人员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从业人员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从业人员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在本办法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所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工伤认定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按照要求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但未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的,可以重新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019-05-01 07: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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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工地上受伤如何赔偿的项目比较多,主要包括: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伤残津贴。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4、停工留薪期工资。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5、停工留薪期护理。
6、评残后的护理费
7、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8、医疗费
9、工伤康复费
10、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1、工伤复发待遇
12、劳动能力鉴定费以及医疗检查费
劳动能力鉴定费以及鉴定过程中符合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医疗检查费,工伤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2019-05-01 07: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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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报警处理,申请伤情鉴定:
1、如果构成轻伤或轻伤以上,打人者就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2、如果伤情鉴定为轻微伤,只能要求民事赔偿,受害者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同时可以要求给予行政处罚。
3、公安机关立案后,受害者还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当然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
4、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2019-05-01 07: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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