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导致死亡。县级市的补偿标准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4-07-07 16:16:07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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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导致死亡。72岁的死者。县级市的补偿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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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导致死亡应根据《民法典》医疗损害责任进行赔偿。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造成死亡的,其赔偿范围包含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024-07-07 16: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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