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司法三种调解的异同
更新时间:2024-07-06 16:28:00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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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行政、司法三种调解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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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调解机构性质不同。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自治性、群众性、民间性的群众性组织;而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2)调解人员的地位不同。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人民法院的调解人员是由国家权力机关选举或任命的国家司法官员,是行驶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3)调解的性质不同。人民调解没有进入诉讼程序,不具有诉讼性质,不是诉讼活动;法院调解也叫司法调解,指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进行的调解。它属于诉讼内调解,协议一经达成即产生法律效力,具有法律强制性和约束力。(4)调解的对象和范围不同。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民间纠纷,包括一般民事纠纷、轻微刑事违法引起的纠纷,以及违反社会公德引起的纠纷;而人民法院则依据诉讼法律法规调解民事纠纷以及刑事自诉案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第三十一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2024-07-06 16: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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