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14岁以下的孩子自愿发生关系。女性能要求赔偿吗?
更新时间:2024-07-06 11:18:01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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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两个14岁以下的孩子自愿发生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女性能要求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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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首先要看女方在发生性关系时可否年满14岁,且男方可否知道女方不到14岁。如果发生关系时女方不到14岁,且男方明知道其不满14岁,那么无论女方发生关系时可否愿意,都构成蹂躏。如果女方已到14岁又自愿发生性关系,则不构成蹂躏。女方怀孩子并人工小产,无论在生理上还是心理上都会遭到肯定伤害,男方应该给与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024-07-06 11: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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