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号到6.25号为我上个月工资,中介不给我5.26号到6.25号的工资怎么办,劳动法有用吗?
更新时间:2019-05-28 19:13:18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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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动离职,是职工根据企业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而强行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
2.如果你有以下情形,不属于自离:一是提前30日提价书面辞职报告;二是提出离职得到单位同意。
3.如果是以上合法离职情形,不能克扣工资,需要发放离职前所有应得工资。
4.如果你存在擅自离职的情形,违法离职造成损失,可要求你赔偿。
5.单位违反工资支付,不足额不按时支付,当然可向劳动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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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动离职,是职工根据企业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而强行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
2.如果你有以下情形,不属于自离:一是提前30日提价书面辞职报告;二是提出离职得到单位同意。
3.如果是以上合法离职情形,不能克扣工资,需要发放离职前所有应得工资。
4.如果你存在擅自离职的情形,违法离职造成损失,可要求你赔偿。
5.单位违反工资支付,不足额不按时支付,当然可向劳动局投诉。
2019-05-28 18:4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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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离职用人单位应当结清工资,但劳动者应当赔偿损失。
自动离职,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而强行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因辞职或要求解除合同未准,擅自离职或违约出走;未说明原因不辞而别;受优厚待遇诱惑擅自“跳槽”等均属自动离职。
属于违法解除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劳动者付出了劳动,用人单位即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报酬。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无论是解除合同是否合法,用人单位均应在解除合同之时一次性结清工资。
赔偿损失与结清工资是不同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二者应当分别计算,合并结算。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部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部发〔1996〕354号
18.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
职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部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劳部发〔1994〕489号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自动离职,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而强行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因辞职或要求解除合同未准,擅自离职或违约出走;未说明原因不辞而别;受优厚待遇诱惑擅自“跳槽”等均属自动离职。
属于违法解除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劳动者付出了劳动,用人单位即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报酬。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无论是解除合同是否合法,用人单位均应在解除合同之时一次性结清工资。
赔偿损失与结清工资是不同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二者应当分别计算,合并结算。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部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部发〔1996〕354号
18.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
职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部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劳部发〔1994〕489号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2019-05-28 18:4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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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用人单位不给工资的问题,解答如下:
员工被拖欠工资的,可以先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工会追讨或者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处理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法院起诉。当然,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或者起诉时,要注意收集好相关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以便于更好的维权。
员工被拖欠工资的,可以先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工会追讨或者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处理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法院起诉。当然,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或者起诉时,要注意收集好相关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以便于更好的维权。
2019-05-28 19: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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