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夫妻其中一方因赌博所欠债务,但借钱时以各种合理经营为借口向债权人借的钱,另一方有偿还义务吗?

更新时间:2019-04-25 18:08:54人浏览
问题描述:
您好,请问夫妻其中一方因赌博所欠债务,但借钱时以各种合理经营为借口向债权人借的钱,另一方有偿还义务吗?请问夫妻其中一方因赌博所欠债务,但借钱时以各种合理经营为借口向债权人借的钱,另一方有偿还义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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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在外的欠款,法律上首先推定的是夫妻共同债务,除非金妻有证据证明金欠王的38万债务是金个人的债务,否则,法律即认定为他们的夫妻共同债务。 作为共同债务,其中一个债务人死亡的,作为债权人的王可以要求作为共同债务人的金妻全部偿还债务。 这样的案件,债务人是否能主动偿还债务的,要视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以及其他因素来决定。否则,对债权人王来说,只能通过法院诉讼。就你咨询的情况看,金妻既然已经归还了主要的债务,余下的13万元,建议王通过诉讼要求归还。原因是:
1、对方既然主动还了25万,余下的主动归还的可能性不大。
2、余下的欠款数额不大,通过法院诉讼且最后执行到位的可能性变大了。因为,如果金妻一分钱未归还的话,债权数额38万,不管金妻主观是是否想赖帐,即使诉讼那最后执行上的难度也大。现,债权数额变小,反而会在审判之后容易执行到位。
2019-04-25 17:5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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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赌博或是因赌博而产生的债务,属于赌债,赌债不受法律保护,可以拒绝偿还。同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父母,其民事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与子女无关。《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2019-04-25 17:5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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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债不受法律保护,如果诉讼解决的话,有证据证明是赌博输给对方的债务,法院肯定判决债务无效。(但是如果是向第三人借款后用于赌博,这个债务是有效的。请注意二者之间的区别)  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作为赌博本身就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之债乃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而产生。①依法律规定自不言说,然依据合同约定,此合同亦必须依法成立方可受到法律保护。然而赌博乃违法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因而其为无效法律行为,自始即没有法律拘束力。自始就没有产生债权,那么又何来债务。  所以,赌债是一种非法债务。其非法性在于对于赌债的产生并不是依据法律而产生的。我们之前所论述的债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债权和债务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对于非法所成立的债,首先其不能称之为法律上的债;其次,它自然也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严格来讲,赌债不是债务,它是不法原因造成的另一方当事人的给付负担而已!此种负担的给付不受法律强制力的控制。
2019-04-25 18: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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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以看出抵押担保的特点在于:
第一,抵押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债务人自己。这与保证不同,在保证担保中,债务人自己不能作为担保人。
第二,抵押物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这与质押不同,质物只能是动产。
第三,抵押人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可以继续占有、使用抵押物。这也与质押不同,质物必须转移于质权人占有。
第四,抵押担保以抵押权人(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而实现。
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的核心内容。
第五,抵押权的行使必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在抵押担保的过程中,如果债务人不能够按时归还相应的欠款,则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将抵押物进行处理后偿还债务或者要求担保人对债务进行相应的代为偿还。
2019-04-25 18: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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