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合同上面自己只写了借款数额,这样的合同有效吗?这种事情我应该怎么处理呢?

更新时间:2019-06-16 21:23:00人浏览
问题描述:
质押合同上面自己只写了借款数额,其他信息是自己不知道的情况下债主自己填写上去的,质押物信息是债主自行填写的,这样的合同有效吗?事情是这样的我当时是欠他钱,他找我说帮我做贷款,后来说做的是车贷,贷款做下来就可以还他钱,朋友说一切都交给他来办就可以了,我当时也没有去多想,就同意他办车贷了,办车贷需要首付款,他也知道我没有首付款,他就帮我垫了首付款,叫我给他打了个借钱的合同,这个合同我也就没有仔细去看,当时就写了向他借钱的凭证,后来车贷也办好了,车子也到手了,可后来我没有钱还他那个首付款的钱,他就把那个合同上面的质押物就是贷款办下来的车辆信息填写了上去,只到现在我也没有钱还他当时给我垫的那个首付款,他就把我的车子给卖了,这种事情我应该怎么处理呢?质押合同上面自己只写了借款数额,这样的合同有效吗?这种事情我应该怎么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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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贷款计算器使用步骤:  1)选择省份与城市(根据不同城市,贷款购车的利率有所不同)  2)填写汽车裸车价格(不包括上牌,购置税等费用)  3)选择贷款类型(即还款方式)  4)输入首付款(最低不可小于车价的20%)  5)选择还款期数(可选择13个月到60个月不等)  汽车贷款计算  
1.6升以上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10%  
1.6升及以下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
7.5%  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也就是说按您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开具的价费合计金额除以(1+17%)作为计税依据。  
(二)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十关税十消费税  
(三)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2019-06-16 21:0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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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2019-06-16 2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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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卡欠款,如果没有钱还,本金不超过10000元的情况下,是不会被起诉,超过一万以上的话,有可能被起诉和判刑的。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9号):
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
3、《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2019-06-16 21: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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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民间贷款的话,应当符合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即民间借贷中,双方可以约定贷款的利率,但是不能超过百分之三十六。双方如果就借贷发生争议可以诉诸法院。法院对于利率超过百分之三十六的部分不予以保护,如果双方有约定,在百分之二十四到百分之三十六之间的部分可以支持给付。
2019-06-16 21: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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