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确权的农村宅基地及房屋,怎样处理
更新时间:2024-03-25 15:06:06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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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确权的农村宅基地及房屋,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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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确权流程如下:
1、向村委会提出申请;
2、村委会上报至乡(镇)人民政府;
3、提交申请书等材料;
4、材料经过审核,符合确权条件的,办理确权登记。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第五款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1、向村委会提出申请;
2、村委会上报至乡(镇)人民政府;
3、提交申请书等材料;
4、材料经过审核,符合确权条件的,办理确权登记。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第五款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2024-03-25 15: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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