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指的是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吗?这个月缴费工资就是指的保险申报的工资额度吗?
更新时间:2019-04-27 15:55:10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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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但工资福利各地规定不同,一些省市规定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一些省市规定由所在单位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给生活津贴。
如果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是否需要护理按治疗工伤医疗机构建议,所在单位可以派人护理,也可以支付护理费由工伤职工自行找人护理。
所在单位支付护理费的,所在省市有规定标准的,从其标准;没有规定标准的,参照当地同类情形护工标准或者按照所在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如果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是否需要护理按治疗工伤医疗机构建议,所在单位可以派人护理,也可以支付护理费由工伤职工自行找人护理。
所在单位支付护理费的,所在省市有规定标准的,从其标准;没有规定标准的,参照当地同类情形护工标准或者按照所在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2019-04-27 15:3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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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的,实行同工同酬;
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的,用人单位还需要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的,用人单位还需要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2019-04-27 15:3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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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规定,女职工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奖励产假30天,如果职工不休奖励假的,给予女方一个月的工资奖励,奖励费由夫妻双方单位各负担50%。
关于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方面,主要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没有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应该由企业支付。根据相关规定,企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
另一种是实行了生育保险统筹,企业参加了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建立的生育保险,并且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在女职工产假期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
关于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方面,主要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没有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应该由企业支付。根据相关规定,企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
另一种是实行了生育保险统筹,企业参加了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建立的生育保险,并且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在女职工产假期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
2019-04-27 15:4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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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内被用人单位强制工作的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上班工资应按加班费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即受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暂停工作,享受原工资待遇。
用人单位强制工作的,是违法行为,可采用如下两种方式维权:
1、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并支付加班工资;
2、因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主动接触劳动关系,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即受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暂停工作,享受原工资待遇。
用人单位强制工作的,是违法行为,可采用如下两种方式维权:
1、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并支付加班工资;
2、因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主动接触劳动关系,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2019-04-27 15:5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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