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工伤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是要和单位解除合同后,XX局才会赔付吗

更新时间:2019-04-15 15:24:03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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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工伤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是要和单位解除合同后,XX局才会赔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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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是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对因为存在医疗依赖的补偿,以及因为伤残影响就业和就业后待遇的补偿,无论什么时间因为什么原因解除劳动关系均依法享有。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019-04-15 15:0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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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019-04-15 15: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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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二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2019-04-15 15: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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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步骤如下:
1、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须同时具备以下各项: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劳动者患病或所受伤害已被依法认定为工伤;  
(三)劳动者因工致残,已由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  
(四)劳动关系经以下两种法定情况而解除或者终止①
五、六级伤残的劳动者本人提出;②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劳动者本人提出或者其劳动、聘用合同期满;  
(五)支付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2、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职工原单位填写《苏州市区参保工伤职工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表》,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后,持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有关证明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
3、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于次月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结付至单位,由单位发放给职工。职工发生工伤之月至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月期间中断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应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足额补缴后再予办理;职工有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发生、未报销结付的工伤治疗费用的,应先办理相应报销结付手续。
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支付标准,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以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月为计算时点,按照市统计局最近一次公布的本市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职工本人年龄之差,每满一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分别发给规定标准的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五级的,发给
1.4个月;六级的,发给
1.2个月;七级的,发给1个月;八级的,发给
0.8个月;九级的,发给
0.4个月;10级的,发给
0.2个月。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2019-04-15 15:2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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