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把我们家七口人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我们村六户农户耕种,我现在想把土地收回可不可以?应该怎样做?

更新时间:2019-05-09 14:13:39人浏览
问题描述:
2001年村里土地调整,我父亲把我们家七口人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我们村六户农户耕种,使用期三十年。使用权出让费采取的是六户农户替我们家缴纳我们所应该承担的土地税以及各项集资提留等等的支付方式。国家惠农政策出台以后,免除了所有的土地税等等,我父亲想把原合同中土地出让费的支付方式做一下调整,改为现金方式由我们收取,期间数次找使用户商议,都被各种理由支吾掉!我父亲去年不幸病逝!我现在想把土地收回可不可以?应该怎样做?谢谢我父亲把我们家七口人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我们村六户农户耕种,我现在想把土地收回可不可以?应该怎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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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收回涉及的情况很多,例如征收、无偿收回等等,这些是由土地性质、年限、国家政策等影响的,必须谨慎处理,不然容易引起土地纠纷。以无偿收回为例:
1、非住宅用地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一年向政府提出续期申请,住宅用地既然"自动续期"就没有"申请批准"的问题。如果续期申请无伤"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则政府必须批准续期,但批准后要再交一次土地出让金。
2、如果非住宅用地期限届满前一年没有提出续期申请,则到期后政府无偿收回。
3、如果非住宅用地申请续期因"公共利益"未获批准的,政府收回土地并给予补偿,如果有约在先不补偿的则无偿收回。即"无偿收回"的情况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非住宅用地,二,用地期限届满前一年未提出续期申请,或者申请未获批准且事先约定不补偿。而在同一合同文本的其他条款中,有表述很清楚的"土地转让期限未到,不得收回"的条款。
2019-05-09 13:5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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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公开出让方式包括招标、拍卖和挂牌。
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2019-05-09 13:5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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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土地纠纷有以下几种:
一、因土地出让合同的效力引发的纠纷。
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无效,2005年8月1日以后仍以各类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名义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应当认定为无效;
2、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低于订立合同时当地政府确定的最低价的,则该价格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3、未办妥土地征用或农转用手续的集体土地非法出让,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会因为出让标的不符合法律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
二、因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选择引发的纠纷。
2002年7月1日之后,国土资源部规定的必须按招标、挂牌、拍卖的方式出让土地的,而仍然采用协议的方式出让的,任何潜在的用地者都可以提出异议,可以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三、因不公平竞买行为引发的纠纷。
2019-05-09 14: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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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宪法,土地的所有权是不能转让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该法第十九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  
(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
(四)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2019-05-09 14: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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