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一户二宅怎么处理
更新时间:2024-01-20 17:54:13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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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一户二宅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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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是宅基地权属纠纷,应该先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处理,对处理的决定不服经过行政复议后,方可行政诉讼,应到县级人民法院。若是宅基地权属清楚、可以直接向宅基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024-01-20 17:5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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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一宅政策细则:
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准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
3、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
4、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5、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处置;
6、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宅基地一户只能申请一处,也就是说一户人只能申请一块宅基地,然后在该地块上建房,这就叫做一户一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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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准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
3、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
4、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5、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处置;
6、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宅基地一户只能申请一处,也就是说一户人只能申请一块宅基地,然后在该地块上建房,这就叫做一户一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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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0 17:5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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