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期限是一个月,还是约定11月17日算?还是按约定的三个月(即2015年2月17日)

更新时间:2019-05-22 08:59:42人浏览
问题描述:
我于2014年8月17日借给别人15万元,同时又帮该借款人以我的名义向第三方借款20万元,一共是35万元,为了保证向第三方还款,我以我的名义向第三方开具借条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是一个月,后借款人续借一个月,应该是10月17日还。但是,借款人在10月17日仅还了以我的名义向第三方借款20万元中的10万元,在2014年10月28日,借款人分别重新给我补了两张总共25万的借条,其中一张是10万元,约定2014年11月17日归还,一张是借15万元,约定三个月还完。截止今日,借款人的两笔欠款仍未还,请问,10万元诉讼期限应该从2014年10月28日算,还是约定11月17日算?15万元的诉讼期限应该从2014年10月28日算,还是按约定的三个月(即2015年2月17日)以后算?借款期限是一个月,还是约定11月17日算?还是按约定的三个月(即2015年2月17日)
4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平台特邀律师 咨询我
已帮助182940人 · 响应时间 平均1分钟内
对于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借款案件,债权人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来追讨借款,具体办法有两个:
1、直接向法院起诉追索借款。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条件,法院就会立案受理。由于债务人下落不明,法院受理后一般用公告的形式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满后,债务人仍不应诉时,法院对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作出缺席判决。判决生效后,尽管债务人下落不明,但经债权人申请,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后,法院可以通过拍卖债务人房屋、财产,来清偿其债务。
2、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然后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偿还借款。《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第21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如果债务人下落不明已满两年,债权人就可以向法院提出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的申请。法院受理后,会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满后,如果债务人重新出现,你就可以要求他还款。如果债务人未出现,失踪的事实得到确认,法院就会据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并同时确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此后你就可以向债务人的财产代管人要求还款,如果代管人拒绝还款,你可以财产代管人为被告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强制代管人支付。
2019-05-22 08:37:07
平台法律顾问团队 咨询我
已帮助69268人 ·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逾期则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债务人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中断,从收到欠款条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诉讼时效(3年)。
对于不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也就是没有写明还款日期的民间借贷,不受诉讼时效规定的限制,但是受最长20年保护期的限制。
对于不定期的民间借贷,如果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的(当然由借款人举证证明其已经明确表示不予还款),则从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之日起适用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民间借贷,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或者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章(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2019-05-22 08:40:49
债权债务律师团队 咨询我
已帮助124271人 · 响应时间 平均5分钟内
民间借贷,由借贷双方约定还款期限。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视为没有期限,债权人随时可以向债务人主张发还借款。如果约定了还款期限,债务人不偿还,债权人必须两年以内起诉法院,否则会过诉讼时效,而得不到法院支持
2019-05-22 08:59:42
法律快车咨询顾问 咨询我
已帮助57435人 · 响应时间 平均3分钟内

(一)诉讼时效应从受领给付之时的次日开始计算  因为当事人接受给付之时,合同就是无效的(尽管这尚未得到法院的确认),也就是说,当事人接受给付无法律根据,构成不当得利,合同无效的赔偿损失请求权于此时便已成立,诉讼时效自应从此时计算。  
(二)诉讼时效应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算  合同只有被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无效,其在法律效果上才被视为从订立时即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其次,有些场合,当事人一方乃至双方确实不知道###NextPage###合同存在着无效的原因,自然也就不知道不当得利返还义务的产生,给付的当事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其债权受到侵害。于此场合,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事由不出现,自然谈不上时效期间的起算问题。再次,有的情况下,为给付的当事人即使马上知道合同存有无效原因,但他仍然愿意履行,表示将来也不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自然也就无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问题。正是基于以上原因,许多学者认为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该观点的不足之处在于,如果合同在履行期间届满后很长时间才被确认无效,履行合同一方当事人将受到更多损害,其要求赔偿的损失(消极利益)将可能大于合同有效时取得的利益(积极利益)。
2019-05-22 08:54:44
声明:以上内容由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如若涉及隐私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怎么约定办公室租赁合同条款
怎么约定办公室租赁合同条款
办公室租赁合同条款:第一,租赁双方的基本信息;第二,办公室的面积、位置和用途等等;第三,租金和租期,在租金当中应当包括租
合同纠纷
次播放
1、民间借款合同也是借款合同的一种形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章借款合同内容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2、借款
全部3个答案 >
人咨询过 去咨询
欠薪约定分期支付是否违法
欠薪约定分期支付是否违法
欠薪约定分期支付是违法的。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
债权债务
人浏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
全部3个答案 >
人咨询过 去咨询
审限届满日期之前必须判决吗
审限届满日期之前必须判决吗
一般情况下,在审限届满之前是需要进行判决的,但是,在审理期限届满之前出现需要延长的情形的,经批准,可以延长。一般适用简易
诉讼
人浏览
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归还借款时,应当证明的事实包括两个方面:1、双方就借贷法律关系达成合意;2、出借人实际向借款人交付了出借款项。出借人能够提供真实完整的借款凭证
全部3个答案 >
人咨询过 去咨询
企业向个人借款利息如何处理?
企业向个人借款利息如何处理?
企业向个人借款利息有约定按照约定支付,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
债权债务
人浏览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
全部3个答案 >
人咨询过 去咨询
您好,这个一般可以协商解决。
全部6个答案 >
人咨询过 去咨询
抵押权行使期限可以约定吗
抵押权行使期限可以约定吗
抵押权行使期限可以约定。抵押权人应该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抵押权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
抵押担保
人浏览
个人借条的诉讼时效一、注明了偿还日期的借条、欠条(包括过了诉讼时效后出具的欠条),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二、没有注明偿还日期的借条,诉讼时效起算点为
全部4个答案 >
人咨询过 去咨询
约定的抚育费是否有效
约定的抚育费是否有效
在离婚协议中对抚养费的约定是有效的。如果不抚养孩子的一方不按时给付抚育费,则有抚养权的一方可以起诉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如
婚姻家庭
次播放
可以请律师进行法律帮助,帮助其维护合法权利。
全部1个答案 >
人咨询过 去咨询
合同诉讼条款可以自行约定吗
合同诉讼条款可以自行约定吗
合同中的诉讼条款可以自行约定的。具体来说,可以自行约定合同中有关诉讼的条款,是因为我国有协议管辖的规定,协议管辖是法律允
合同纠纷
次播放
三年前被打还可以起诉吗?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是一年,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但是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身体受到
全部1个答案 >
人咨询过 去咨询
合同的约定生效条件是什么
合同的约定生效条件是什么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
合同纠纷
人浏览
发票上印制的使用日期至2004年12月31日止,是否可以延长3个月
发票上印制的使用日期至2004年12月31日止,是否可以延长3个月
问:发票上印制的使用日期至2004年12月31日止,是否可以延长3个月?答:不可以。应该到所属地方税务局缴销旧版发票,购买新版发票。
发票管理
人浏览
1、如果借条上所载明的最后还款期限已经超过2年,且债权人不能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情形,且刨去该情形的影响尚未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那么该借条的诉讼时效已过
全部1个答案 >
人咨询过 去咨询
合同一年的起始终止日期
合同一年的起始终止日期
合同一年的起始终止日期由双方自行约定,一般是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次年签订之日的前一天。双方也可以约定,签订之日生效后的另外一
合同纠纷
次播放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入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入对被拆迁入给予补偿。被拆迁入
全部4个答案 >
人咨询过 去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