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性关系发生
更新时间:2024-01-12 07:26:05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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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性关系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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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暴力是指在任何地点发生的由任何人强行施加的性行为、性行为企图或其它直接针对他人性特征的强迫行为,而不论该施害者与受害者的关系如何。包括未经同意的既遂或未遂性行为、未经同意的不涉及接触但具备性本质的行为例如窥阴或性骚扰、对不能表示同意或拒绝的人进行的性交易行为以及网络性剥削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第一百四十条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第一百四十二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2024-01-12 07:2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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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背被害人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强行与被害人进行性交的强制性行为视为强奸
2024-01-12 07:2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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