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前几天我母亲在街上摆摊卖水果蔬菜,和旁边另一名摆摊妇女争吵动手
更新时间:2024-01-05 14:06:07人浏览
问题描述:
你好,前几天我母亲在街上摆摊卖水果蔬菜,和旁边另一名摆摊妇女争吵动手。 起因是当天对方看到有人买我母亲的水果,阴阳怪气说我们卖的水果是剩下的,不新鲜的。于是双方争吵起来,后来我母亲走到她面前,两人由争吵转变成动手,我母亲打了她一下,她打了我母亲一下。 对方脸上被我母亲指甲刮破了皮,伤口只有一点,2毫米的破皮。出了一点点血。 对方报警了,警察来了就问了问双方姓名电话住址。对方又对警察说头晕头痛,警察说那你就叫120去医院吧,说完警察就走了。 然后对方在医院住了几天,做了脑CT之类的检查,并没有病。对方就以头痛为由让我们赔偿医药费,和她的住院费。 请问这种情况我们应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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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构成轻伤或轻伤以上,打人者就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2、如果伤情鉴定为轻微伤,只能要求民事赔偿,受害者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同时可以要求给予行政处罚。
3、公安机关立案后,受害者还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当然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
4、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1、如果构成轻伤或轻伤以上,打人者就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2、如果伤情鉴定为轻微伤,只能要求民事赔偿,受害者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同时可以要求给予行政处罚。
3、公安机关立案后,受害者还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当然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
4、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2024-01-05 14: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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