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维修突然加价,外屏轻微裂,感应等无显示不灵问题,商家要求换总成,原因是在修理过程中破坏了内屏

更新时间:2024-01-02 21:08:04人浏览
问题描述:
手机维修突然加价,外屏轻微裂,感应等无显示不灵问题,商家要求换总成,原因是在修理过程中破坏了内屏,最后要从140加价到40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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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商家的原因导致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可以与商家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报消费者协会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相关人民法院起诉维权。
2024-01-02 21:0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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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维修纠纷,归消费者协会或者人民法院管。一般产生手机维修的纠纷,消费者可以自行与商家进行协商,也可以找消费者协会或其他组织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仲裁机构或者法院提起诉讼解决。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01-02 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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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保修期一般为一年。在一年的保修期内,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承担修理的义务。如果在此期间发生三次以上的维修,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如果过了保修期,手机需要修理的,除产品质量问题外,由消费者自费修理。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2024-01-02 21: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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