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定了无固定期限合同,是否合理.我个人看到劳动法有2008年1月1日之前不满1年按一个月工资赔付,这么算合理吗?

更新时间:2019-04-05 07:10:54人浏览
问题描述:
本人在一家外企工作了15年了,2001年9月到2016年8月现在,签定了无固定期限合同,最近公司给我联系说最近公司人员太多,需要和我协商一下办理离职,给15个月的赔偿金.不知道是否合理.我个人看到劳动法有2008年1月1日之前不满1年按一个月工资赔付,是不是可以按2001年9月到2007年12月30日算作7年,7个月的赔付,2008年1月1日到2016年9月算作9年,9个月的赔付,共计16个月的赔付,这么算合理吗?签定了无固定期限合同,是否合理.我个人看到劳动法有2008年1月1日之前不满1年按一个月工资赔付,这么算合理吗?
4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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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社保支付给伤者)、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社保支付给伤者--也有些地区规定该项赔偿由企业支付给伤者)、一次性伤残再就业金(由企业支付给伤者)。没解除劳动合同(意思就是你还在这个单位继续工作)只领得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有些地方没解除劳动关系也可以领到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如果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才可以得到一次性伤残再就业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如不解除劳动合同,则暂时得不到。
《的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十级伤残赔付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本人7个月工资。一次性伤残再就业金:赔偿本人2个月工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赔偿本人2个月工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单位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如用人单位未给从业人员购买社保,以上赔偿由用人单位参照上述赔偿标准全部自行承担。顺便说一句就是,有些用人单位在计算本人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时候,是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2019-04-05 06:5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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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因此发生上述正义的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给付赔偿。
2019-04-05 07: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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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企业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企业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企业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你少休息的两天属于休息日加班,计算方法为:1650/
21.75/8*休息日工作小时*200%
2019-04-05 07: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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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已经就离职补偿达成一致,且明确表示放弃其他权利,双方再无其他争议的,虽然可以申请仲裁,但仲裁会面临败诉的结果。即程序上的权利还是有的,但是实体上的权利视为双方已经达成一致了,劳动者不能反悔。
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
第十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19-04-05 07: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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