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下了工伤认定书,剩下的医疗费用单位要求个人承担,这个如何维权?

更新时间:2019-03-24 19:34:03人浏览
问题描述:
本人在武汉打工,去年发生了工伤,已下了工伤认定书,认定了工伤,但是有关医疗费共计11000元左右,社保方面只报销了10000元左右,剩下的因不符合社保报销的条件不予报销,剩下的医疗费用单位要求个人承担,这个如何维权?已下了工伤认定书,剩下的医疗费用单位要求个人承担,这个如何维权?
3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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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各种发生在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市劳鉴中心)核准的工伤医疗期、康复期内的医疗费用,属于工伤医疗费用报销范围:  
(一)工伤保险参保人在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与工伤相关的门(急)诊、住院的医疗费用。  
(二)工伤保险参保人发生工伤后遵循就近抢救的原则,在非工伤协议医院发生的与工伤直接相关的门(急)诊、住院的医疗费用。即工伤发生当日的门(急)诊、工伤发生当日起7天内的住院费用。  
(三)本市工伤保险参保人因公出差、公派学习、长驻异地工作,在境内本统筹区外发生的与工伤直接相关的门(急)诊、住院的医疗费用。  携带资料办理  
(一)《社会工伤保险医疗待遇申请表》一式一份。  
(二)《工伤认定决定书》或经认定的《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即退回);广州市老工伤人员(1993年8月1日前发生工伤)应携带《变更老工伤人员支付待遇方式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即退回)  
(三)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发票)原件(背面需有工伤职工或家属签名);  
(四)与财税部门印制的专用收据(发票)金额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住院、门诊均须提供,上面须详细列明具体明细项目及其数量、金额),手写明细清单须盖医院财务公章;  
(五)门(急)诊病历、出院小结(记录)复印件(病历须复印封面);  
(六)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2019-03-24 19: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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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时需携带以下资料:
  
1.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的原件;
  
2.定点医疗机构专科医生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
  
3.门诊病历、检查、检验结果报告单等就医资料原件;
  
4.财政、税务统一医疗机构门诊收费收据原件;
  
5.医院电脑打印的门诊费用明细清单或医生开具处方的付方原件;
  
6.定点药店:税务商品销售统一发票及电脑打印清单原件;
7.如果是代人办理则需要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报销流程:
  带齐以上资料到当地社保中心相关部门申请办理,经审核,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就可以即时办理。
  申请人办理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时,先扣除本社保年度内划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金额,再核定应报销金额。
2019-03-24 19:2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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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的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工伤和生育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
以个人名义参加社会保险,一是不用缴纳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二是参加的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由个人缴纳。
职工依法参保是带有强制性的!
如用人单位不为员工办理参保登记,社会保险行政机关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对其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就算你和公司签订一份自愿不购买社保的协议书,这协议书也是无效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2019-03-24 19:3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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