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涉及林地有哪些流程,法律上怎么认定

更新时间:2023-11-29 16:24:08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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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涉及林地有哪些流程,法律上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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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收占用林地办理程序
2.申请者将符合规定要求的申报材料报省政府政务中心林业厅窗口;
3.属省林业厅审核权限内的征占用林地项目,经省林业厅审核同意后,由申请者按照规定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法律依据:《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第六条 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依据自然资源部《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的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具体承担相应建设用地审查和采矿权审批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报送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审查。
第七条 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方案的补充编制工作,报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第八条 土地复垦方案分为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依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以及由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采矿项目,应当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
其他项目可以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第九条 生产建设周期长、需要分阶段实施土地复垦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应当包含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跨县(市、区)域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在土地复垦方案中附具以县(市、区)为单位的土地复垦实施方案。
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和以县(市、区)为单位的土地复垦实施方案应当明确土地复垦的目标、任务、位置、主要措施、投资概算、工程规划设计等。
第十条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根据论证所需专业知识结构,从土地复垦专家库中选取专家。专家与土地复垦方案申请人或者申请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要求回避。土地复垦方案申请人也可以向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专家回避。
土地复垦方案申请人或者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查询专家意见。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提供查询结果。
2023-11-29 16: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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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征收占用林地办理程序
2.申请者将符合规定要求的申报材料报省政府政务中心林业厅窗口;
3.属省林业厅审核权限内的征占用林地项目,经省林业厅审核同意后,由申请者按照规定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法律依据:《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第六条 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依据自然资源部《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的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具体承担相应建设用地审查和采矿权审批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报送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审查。
第七条 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方案的补充编制工作,报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第八条 土地复垦方案分为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依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以及由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采矿项目,应当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
其他项目可以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第九条 生产建设周期长、需要分阶段实施土地复垦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应当包含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跨县(市、区)域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在土地复垦方案中附具以县(市、区)为单位的土地复垦实施方案。
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和以县(市、区)为单位的土地复垦实施方案应当明确土地复垦的目标、任务、位置、主要措施、投资概算、工程规划设计等。
第十条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根据论证所需专业知识结构,从土地复垦专家库中选取专家。专家与土地复垦方案申请人或者申请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要求回避。土地复垦方案申请人也可以向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专家回避。
土地复垦方案申请人或者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查询专家意见。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提供查询结果。
2023-11-29 16:22:13
征地拆迁律师团队 咨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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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土地征收程序如下: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进行上报;
2、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3、批准通过后,发布征地公告
4、听取被征地农民的意见,必要时召开听证会;
5、修改、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6、签订补偿协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2023-11-29 16:2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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