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为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3-11-26 16:26:04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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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为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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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为隐名股东具有的法律风险包括:
1、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如果双方未订立书面代持协议的,则对于主张确认其享有公司股权的事实难以举证;
3、如果代持行为被认定无效,隐名股东将不享有一般的股东权利,极有可能造成损失等其他法律风险。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第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主张确认其享有公司股权的,须证明以下事实:
(一)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股权、债券、土地使用权等向公司出资;继受公司股权或者以合法方式取得技术股、赠与股等。
(二)已为公司章程或者公司股东名册记载为公司股东。
1、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如果双方未订立书面代持协议的,则对于主张确认其享有公司股权的事实难以举证;
3、如果代持行为被认定无效,隐名股东将不享有一般的股东权利,极有可能造成损失等其他法律风险。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第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主张确认其享有公司股权的,须证明以下事实:
(一)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股权、债券、土地使用权等向公司出资;继受公司股权或者以合法方式取得技术股、赠与股等。
(二)已为公司章程或者公司股东名册记载为公司股东。
2023-11-26 16:2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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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有:
1、实践中,代持双方之间的协议一般隐蔽性较强,若一方违约的在,则另一方取证比较困难;
2、实际股东在合法取得股权之前,只能通过代持协议间接主张权利,无法直接以股东身份主张权利;
3、其他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二十四条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实践中,代持双方之间的协议一般隐蔽性较强,若一方违约的在,则另一方取证比较困难;
2、实际股东在合法取得股权之前,只能通过代持协议间接主张权利,无法直接以股东身份主张权利;
3、其他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二十四条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23-11-26 16:2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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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为隐名股东具有如下法律风险:
1、若双方未订立书面代持协议的,则对于主张确认其享有公司股权的事实难以举证;
2、一旦代持行为被认定无效,隐名股东将不享有一般的股东权利,极有可能造成损失;
3、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其他法律风险。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第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主张确认其享有公司股权的,须证明以下事实:
(一)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股权、债券、土地使用权等向公司出资;继受公司股权或者以合法方式取得技术股、赠与股等。
(二)已为公司章程或者公司股东名册记载为公司股东。
1、若双方未订立书面代持协议的,则对于主张确认其享有公司股权的事实难以举证;
2、一旦代持行为被认定无效,隐名股东将不享有一般的股东权利,极有可能造成损失;
3、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其他法律风险。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第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主张确认其享有公司股权的,须证明以下事实:
(一)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股权、债券、土地使用权等向公司出资;继受公司股权或者以合法方式取得技术股、赠与股等。
(二)已为公司章程或者公司股东名册记载为公司股东。
2023-11-26 16:2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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