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实习律师,老大让我们写一份关于专利侵权纠纷的辩护提纲,问问大家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行为依据是什么?
因为中国的专利律师熟悉中国的法律,又是站在客观的立场上进行分析的,因此,其法律意见比较客观公正,可以作为决策时的参考。 有关专利和专利的专利性分析最好委托中国专利律师进行,其理由与上述委托中国专利律师分析专利侵权的相同。
然后,专利权人还应对自己的中国专利权的专利性进行分析,以确定其有效性。因为,根据中国规定,中国专利局只对进行实审,而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不进行实审,只进行形式审查。
因此,一般情况下,如果是发明专利,对其专利三性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可以不进行分析,只要检查一下年费是否缴纳,专利是否有效即可。而对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必须认真进行专利三性分析。
只有该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具有专利性,确实是有效权利的前提下,才宜对专利侵权者采取行动。否则,一旦对方向中国专利局对该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该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就会因缺乏专利性而被宣告无效。
专利权人在确认自己的专利权有效、专利侵权成立之后,方可着手进行下一步工作。
一、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方法
(一)直接对比法
直接对比法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将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的图片或照片直接进行比较,采取这一方法应特别注意作比较时直观的效果较差,特别是用笔画的专利图片,与做成产品后的视觉效果有一定差异,不能把这些图片视觉效果的差异看成是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差异。
二是将专利权人或被许可人生产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直接与被控侵权产品比较,这种比较的效果最佳,也最易作出是否相同或近似的判断,但需注意的是专利权人或被许可人所生产的产品是否与申请专利时的图片或照片完全一样。许多企业申请专利后,不断完善产品设计,实际生产的产品与申请专利时的产品往往有些变化。因此,用产品作直接比较时,应剔除与专利文件不相同或变化之处,因为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范围是以申请批准文件中的图片或照片为准。
(二)交叉对比法
交叉对比法一般较适用于与公知公用产品有密切关联的外观设计专利。
在具体方法是先将被控侵权产品与已有公知公用产品作一比较,然后再将其与专利产品作比较,如果被控侵权的产品更接近于专利产品则一般构成侵权,更接近于公知公用产品则不侵权。通过这种交叉比较来剔除公知公用产品部分造成的相同,否则,对于被控侵权者是不公平的,很可能将不是专利权人的设计范围给变相扩大到其保护范围。
(三)视角对比法
视角对比法是指从不同的视线角度去比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异同。
在比较异同时,首先应看主视图,然后比较侧视图或俯图,对许多产品俯视与仰视的异同一般不是很重要,但对于较小的产品,如玩具手枪,其所有视图都属易见部位,往往无主次之分,则应从各个视角综合判断其异同。
对一些透明或半透明的产品,还应注意其透明状态下的视觉效果。外观形状相同,但另一产品采用的全透明的设计,其视觉效果可能差异很大,从而使两件形状相同的产品不易混淆,不易区别,此时不能轻易作出相同的判定。
对一些在使用中有多种变化状态的产品,亦应注意其不同状态下的视觉对比效果,不能仅凭一种状态下的近似就作出侵权的判断。
另外还可以从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部分进行比较,设计要点往往是其与众不同的创新点。设计要点相同或相似,而其余部分也无明显区别的,应认定为侵权。
在判断外观设计产品是否侵权时应多从几个视角去观察比较,最后作出是否相同或近似的综合判断。
二、怎样判断外观设计相同?
对于同一类别产品的外观设计,对应于被比设计的具体类型,外观设计相同的具体情形分为以下几种:
(一)单纯形状的外观设计
不管在先设计是否有特定的图案、色彩,只要被比设计的形状与在先设计的形状相同,则两者外观设计相同。被比设计的形状与在先设计的形状不相同的,两者外观设计不相同,被比设计与在先设计不是相同的外观设计。
(二)单纯图案的外观设计
只要被比设计的图案与在先设计的图案相同,则两者外观设计相同。被比设计的图案与在先设计的图案不相同的,两者外观设计不相同,被比设计与在先设计不是相同的外观设计。
(三)形状和图案结合的外观设计
被比设计的形状和图案分别与在先设计的形状和图案相同的,两者外观设计相同。
(四)形状和色彩结合的外观设计
被比设计的形状和色彩分别与在先设计的形状和色彩相同的,两者外观设计相同。
(五)图案和色彩结合的外观设计
被比设计的图案和色彩分别与在先设计的图案和色彩相同的,两者外观设计相同。
(六)形状、图案和色彩结合的外观设计
被比设计的形状、图案和色彩分别与在先设计的形状、图案和色彩相同的,两者外观设计相同。
1、行政复议时间,申请专利人队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其复议申请期限为3个月。
2、行政复议与诉讼,提起行政复议且行政机关已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提起行政复议诉讼。 常见类型包括:
(1)专利申请纠纷;
(2)专利申请公布或公告后至专利授予前,使用发明创造的费用纠纷;
(3)关于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的纠纷;
(4)专利侵权纠纷;
(5)专利权归属纠纷;
(6)专利许可或专利转让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