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问一问死刑辩护的注意事项包括什么
更新时间:2023-11-17 07:58:05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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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问死刑辩护的注意事项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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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辩护的注意事项如下:
1、被告人的自然情况;
2、指控被告构成犯罪的证据是否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
3、各种法律程序和诉讼文件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是否合法、齐全;
4、技术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人是否具备鉴定资格,鉴定结论和理由是否合理;
5、被告的供词是否受客观条件的影响,是否真实;
6、存在刑讯逼供、诱供的情况;
7、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和后果是否合乎逻辑,证据之间是否存在冲突;
8、被告人是否自首、坦白、立功,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是否从犯、胁迫;
9、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或过度防卫或具有防卫性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1、被告人的自然情况;
2、指控被告构成犯罪的证据是否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
3、各种法律程序和诉讼文件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是否合法、齐全;
4、技术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人是否具备鉴定资格,鉴定结论和理由是否合理;
5、被告的供词是否受客观条件的影响,是否真实;
6、存在刑讯逼供、诱供的情况;
7、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和后果是否合乎逻辑,证据之间是否存在冲突;
8、被告人是否自首、坦白、立功,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是否从犯、胁迫;
9、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或过度防卫或具有防卫性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2023-11-17 07:5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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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辩护的注意事项具体如下:
1.被告人的自然情况;
2.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证据是否真实、合法,与本案的关联性如何;
3.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合法、齐备;
4.技术性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格,鉴定结论及理由是否合理;
5.被告人的口供是否受客观条件的影响,是否真实;
6.有刑讯逼供、诱供的情况存在;
7.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等是否符合逻辑,各证据之间有无冲突;
8.被告人有无自首、坦白和立功的情况及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是否从犯、胁从犯;
9.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或具有防卫的性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1.被告人的自然情况;
2.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证据是否真实、合法,与本案的关联性如何;
3.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合法、齐备;
4.技术性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格,鉴定结论及理由是否合理;
5.被告人的口供是否受客观条件的影响,是否真实;
6.有刑讯逼供、诱供的情况存在;
7.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等是否符合逻辑,各证据之间有无冲突;
8.被告人有无自首、坦白和立功的情况及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是否从犯、胁从犯;
9.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或具有防卫的性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2023-11-17 07:5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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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辩护的注意事项有:是否有减轻处罚的情形,可以重点关注被告人是不是有自首、坦白、从犯、被胁迫等情形,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真实,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口供是不是出于真实意愿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2023-11-17 07:5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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