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武汉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三期内不能终止劳动合同,是否能主张公司在哺乳期结束后再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其他额外的补偿?

更新时间:2019-05-08 18:35:56人浏览
问题描述:
公司工作地点变更,如果不想去新的工作地点工作的可以买断工龄,但是现在公司有女职工处于三期内,孕期、产期、哺乳期的都有。公司表示对于产期的职工可以在产期结束后再买断,对于孕期、哺乳期内的如果不想去新工作地点上班,现在就可以买断。根据武汉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三期内不能终止劳动合同,那对于孕期和哺乳期是否能主张公司在哺乳期结束后再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其他额外的补偿?根据武汉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三期内不能终止劳动合同,是否能主张公司在哺乳期结束后再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其他额外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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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共有16条。其中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并在附录中详细规定了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等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规定》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规定》指出,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规定》第七条指出,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规定》同时对违反该《规定》的后果确定了相应的处罚办法。
2019-05-08 18: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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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七章、《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禁忌劳动范围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经期保护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孕期保护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及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产期保护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包括产前休假15天和产后 7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5、哺乳期保护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 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另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尚 在孕期、产期或者哺乳期内的女工,即使合同到期,也应当将合同期限延长至上述期间届满。
2019-05-08 18: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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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内容可分为两方面,一方面是必备条款的内容,另一方面是协商约定的内容。《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法定形式是书面形式,其必备条款有7项:
1、劳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
5、劳动纪律。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2019-05-08 18:3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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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为女职工孕产期劳动权益提供了最重要的两种保护:一是保护"三期"女职工的经济利益,即"三期"的基本工资待遇不得降低;二是保护"三期"女职工的休假权益,即休假时间不得压缩。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019-05-08 18:2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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