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不统一的农村土地证和房屋名称有用吗?
更新时间:2023-10-26 12:06:09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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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不统一的农村土地证和房屋名称有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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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证和房产证上的名字不一样有影响。土地证和房产证是房主拥有该房产以及土地使用权的证明,两者密不可分,土地证和房产证上的名字不一样意味着房主不具备该土地的使用权,该土地被侵占时难以维护合法权益。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2023-10-26 12:0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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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情形下,农村土地使用证登记两个名字,是可以办理的。但是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由于一户一地的原则,仅登记一人名字即可。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023-10-26 12: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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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使用证经登记可以加名字。土地使用证加名字,需要携带双方身份证明及相关资料到房产部门办理相关变更登记,一般当天即可办好。农村房屋所有人名字发生变化的,同一房屋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都进行名字变更。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二)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三)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二)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三)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2023-10-26 12: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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