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减免或优惠增值税?
更新时间:2023-10-10 03:48:07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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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减免或优惠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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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可以免增值税的情形包括:
1、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等范围的项目;
2、前述项目不违反法律规定;
3、可以免增值税的其他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第十六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1、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等范围的项目;
2、前述项目不违反法律规定;
3、可以免增值税的其他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第十六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2023-10-10 03:4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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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条件可以免增值税:
1、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等范围的项目;
2、前述项目不违反法律规定;
3、可以免增值税的其他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第十六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1、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等范围的项目;
2、前述项目不违反法律规定;
3、可以免增值税的其他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第十六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2023-10-10 03:4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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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般纳税人的减免政策包括:
1、降低增值税税率: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减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减为9%。
2、从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止,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法律依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第一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第二条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第三条
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1、降低增值税税率: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减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减为9%。
2、从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止,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法律依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第一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第二条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第三条
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2023-10-10 03:4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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